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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专栏 |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

时间:2024-03-28   访问量:1017次

法治专栏 |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

 

导语:

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引向深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紧跟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发展步伐,聚焦理论热点难点,回应社会关注关切,以问答体的形式全面系统、深入浅出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体系、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问答》共分7个板块,59个问题,内容丰富,形式多颖,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辅导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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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指南——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1、为什么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在奔流不息的历史长河中,总有一些标志性事件凝结着理论创新的成果、昭示着实践前进的方向,成为一个民族发展、国家进步的里程碑。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是第一次以党中央工作会议形式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并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回望中国共产党风云激荡、波澜壮阔的百年历程,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总是顺应时代要求产生并指引着实践的发展、时代的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这个伟大的时代应运而生、顺势而成的,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把握时代脉搏、顺应时代潮流、回答时代之问、引领时代前进的重大战略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要求产生的。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和人民庄严宣告,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正在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正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创立并不断丰富发展,明确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纲”和“魂”,奠定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共同思想基础,为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没有法治的强盛,就没有民族的复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一个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须臾不可离,党的二十大明确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我们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提供了行动指南,必将引领新时代新征程法治中国建设谱写出新的壮丽篇章。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要求产生的。人类文明的历史沧桑、兴衰交替,一再诠释着“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的深刻道理。一个国家要走向现代化,必须走向法治化。党的十九大提出,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了这一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供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与时代同频共振,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对于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显著优势,夯实中国之治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涵盖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的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提供了科学指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运用法治确保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时代要求产生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党是当今世界最大的执政党,领导着一个有14亿多人口的大国。但一个时期以来,党内存在的积弊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如何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远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如何更好把9800多万名党员、14亿多人民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实现长期执政?这是我们党必须回答好、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敏锐的战略眼光,勇于面对党面临的重大风险考验和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现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到严紧硬深刻转变的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治党,创造性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不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探索出了一条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习近平法治思想使我们党在法治领域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为我们建设更加坚强有力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基业长青指明了前进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要求产生的。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持续增强。面对全球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国际上日益激烈的制度规则竞争,习近平总书记以和平发展大时代的宏阔视野、全球治理大格局中的历史担当,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把握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的形势任务,对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作出部署,为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反制打压,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指明了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加快涉外法治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强大思想武器,为运用法治和制度规则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创立者。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作出了决定性贡献。这一思想的创立和发展,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实现新飞跃。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将拥有更加坚实、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2、如何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

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当今时代最鲜活、最具原创性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一直忠诚信奉、坚定实践、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这一理论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特征、价值功能、历史起源、发展规律等根本问题,科学阐明了法与阶级和阶级斗争、法与国家和政权、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的内在关系,把对法的认识第一次真正建立在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之上,在人类法治思想史上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就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为认识世界、把握规律、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并将其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紧密结合探索总结,不断取得理论新发展、开辟思想新境界。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理论,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作出重大贡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顺应党心民心和时代要求,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创造性提出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集成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重大贡献,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达到新的历史高度。

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必须坚定不移,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从《共产党宣言》发表到今天,170多年过去了,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马克思主义所阐述的一般原理整个来说仍然是完全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关于法的基本理论仍然是适用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基本原理来分析当代中国法治实践,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时代、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深刻揭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和规律,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处处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光芒。这一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为理论起点、逻辑起点、价值起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应对化解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矛盾问题,并不断在实践基础上推动理论创新,进而引导新的实践发展,为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树立了光辉典范。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恩格斯指出,我们的理论思维“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当代中国的伟大社会变革,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不是简单套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不是其他国家社会主义实践的再版,也不是国外现代化发展的翻版。在这一伟大社会变革中孕育发展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矛盾运动的复杂规律,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丰富实践紧密结合,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基本问题,作出一系列重大创新发展,展现出强大的真理穿透力、思想感召力和实践引领力。这一思想进一步丰富拓展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体系和发展路径,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性飞跃、创造性升华。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重大原创性贡献。这一思想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进行了新的、全面的、系统的、深刻的理论创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概念、判断、范畴、理论,论述了很多过去没有论述过的重大命题,讲清了很多过去没有讲清的理论难题,深刻回答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涉及、我们的前人未曾遇到、西方法治理论无法解决的许多重大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原创性的思想体系,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性认识集大成的思想体系,是指引我们党在21世纪全面依法治国的开创性的思想体系。

一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以及他们的后继者们不断根据时代、实践、认识发展而发展的历史,是不断吸收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思想文化成果丰富自己的历史。习近平法治思想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正在谱写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华章。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真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就是真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3、如何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系统科学的思想体系?

波澜壮阔的时代变革、实践发展,总会孕育博大精深的理论创新、思想飞跃。从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到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性认识不断深化完善的显著标志。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命题,凝结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想精华,以独具特色的话语体系、丰富完善的内容结构、守正创新的理论品格、旗帜鲜明的价值取向,形成了一个主题鲜明、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科学思想体系。这是我们党100多年来提出的最全面、最系统、最科学的法治思想体系。

这一思想体系主题鲜明。主题是一个思想体系的“纲”和“魂”,发挥着提纲挈领、凝神聚气的统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深刻回答了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极大丰富拓展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外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南。全面依法治国就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部理论和实践的鲜明主题,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都是围绕这个主题展开、推进、发展的。这一主题贯穿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中,体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部实践中,运用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各项部署中,是我们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金钥匙”。

这一思想体系内涵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就其主要方面来讲,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根本立场、正确道路、首要任务、时代使命、总抓手、工作布局、重要环节、迫切任务、基础性保障、关键所在,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这“十一个坚持”相互融合、有机统一,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四梁八柱”,有力撑起了整个思想体系的宏伟大厦,充分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强大生命力和中国共产党人的理论创造力。

这一思想体系论述深刻。建党100多年来,从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再到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党在法治上的认识不断深化、实践不断深入。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总结我们党探索、建设、推进法治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论,廓清了一系列大是大非,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认识的深化、拓展和升华。正是因为有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航向,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上才形成了统一的认识、意志和行动,才筑牢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历史进程中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共同思想基础。

这一思想体系逻辑严密。习近平法治思想既内涵丰富、涵盖广泛又有机联系、内在统一,富有开创性、实践性、真理性、指导性;既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积极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又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注重从强党兴国、民族复兴的战略全局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既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又坚持从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际出发,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既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强化理论武装,开辟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新境界,又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实践导向,在新时代推动实践、指导实践中发展完善。这一思想坚持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

这一思想体系系统完备。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涵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方面,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全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基本要求,而且深刻论述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经济、政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外交等各领域的法治问题,既讲是什么、为什么,又讲怎么看、怎么办;既部署“路线图”的任务,又指导解决“施工图”的问题,实现了战略和战术相一致、认识论和方法论相统一。这一思想贯通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展现出更强大、更有说服力的现实力量。

理论创新永无止境,体系完善不会止步。马克思主义理论不是教条,而是行动指南,必须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发展。开放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思想体系,必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而更加丰富、更加完善,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

4、如何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经过实践检验、富有实践伟力的强大武器?

一种理论的产生,源泉只能是丰富生动的现实生活,动力只能是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要求。新时代10多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提出一系列重大任务举措,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在这一伟大实践基础上提炼升华而成的,并经过了实践检验证明,在指导实践、推动实践中发挥出了巨大威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和实践条件下创立并不断发展的。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要求我们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上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同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依然存在,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甚至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损害了法治权威,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解决这些问题迫切要求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此,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多次中央全会、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多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每年全国两会,多次中央有关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工作会议以及工作考察等重要场合,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部署举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对全面依法治国进行系统谋篇布局,指导在法治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丰厚实践沃土,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孕育发展提供了最坚实的支撑,使这一思想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灯塔、精神之魂。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书斋里的学问,而是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成就证明了的科学理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科学理论的时代价值就在于回答时代课题、推动实践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建立健全党领导法治工作体制机制,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制定实施全面依法治国“一规划两纲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这些变革性实践、突破性进展和标志性成果的取得,根本在于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掌舵领航,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充分彰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价值和实践伟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管一时的,而是指导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主心骨、定盘星。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郑重宣告了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这一使命任务,必须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势,在党和国家事业布局中突出法治保障工作,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特别是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我国发展已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前进方向、凝聚奋进力量,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水平,奋力谱写中国之治的新篇章。

新时代提出新课题,新课题催生新思想,新思想引领新实践,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创新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发展相互作用的内在逻辑。无论是带领一个县、谋划一个省,还是治理一个14亿多人口的大国,法治始终摆在习近平同志关于治国理政的深邃思考和不懈奋斗中至关重要的位置。而今,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画卷正在神州大地上徐徐绘就,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已在时代大潮中磅礴展开。与这一波澜壮阔的实践共进同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也必将源源不断迸发出澎湃力量和耀眼光芒。

5、为什么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

流之长者,其源也远。以史为鉴、开创未来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要用历史映照现实、远观未来,从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1921年至今,既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伟大飞跃的100多年,也是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素法治、建设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的100多年。这100多年波澜壮阔的丰富实践,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孕育发展提供了最丰沃的土壤。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在浴血奋战、百折不挠的革命斗争中,就注重加强法制建设、开展法律斗争,围绕团结争取民众、巩固革命政权、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等进行了大量探索。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华北人民政府以及不同时期的各个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领导建立苏维埃代表大会、工农兵代表大会、参议会、人民代表会议等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制定颁布宪法大纲或者施政纲领等宪法性文件和刑法、民法、婚姻法、土地法、经济法、组织法、行政法规等数以千计的法律法令;设立仲裁部、法庭、法院、工农检察、公安保卫、军事裁判所、劳动感化院等各类司法机构,建立侦查、检察、审判、人民调解等制度,创造“马锡五审判方式”,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和制度体系;提出党内法规概念,制定党章以及许多重要党内法规,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中央法律委员会。这一系列探索实践,为创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成就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新中国成立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在创建新中国的进程中,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迅速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框架,不断完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构筑起较为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体系。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选举法以及国家机关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先后颁布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普遍建立,确立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起新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队伍。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指明了为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奋斗的正确道路。1957年后,由于“左”的思想抬头,全社会法治观念逐渐淡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受严重挫折。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逐步恢复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依法行政确定为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础性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打开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工商、税务、土地、卫生等行政执法机构恢复运转,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恢复发展。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2010年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有力保障和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开辟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赢得人民拥护、具有显著优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源头活水,成就大河奔流。在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中,形成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等不同会议、场合,多次对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领导法治建设的历程和成就经验作出重要概括和论述,进行集中提炼和升华,并以新的视野、新的认识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总结我们党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基础上,进行艰辛理论探索的智慧结品,是全党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共同精神财富。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我们认识真理、进行理论创新就永无止境。今天,时代变化和我国发展的广度与深度远远超出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想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有几十年实践,还处在初级阶段,事业越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就越多,也就越需要我们在实践上大胆探索、在理论上不断突破。我们要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光辉旗帜,不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上书写新的恢宏华章,创造新的更大奇迹。

6、如何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1年11月16日,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确立一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出版发行,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权威辅助读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持续推进、不断深化,持之以恒、久久为功。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论是实践的指南。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之所以能够不断历经艰难困苦创造新的辉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党始终重视思想建党、理论强党,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广大党员、干部的头脑,使全党始终保持统一的思想、坚定的意志、强大的战斗力。”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全党全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前进方向、凝聚奋进力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不断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深学之、笃信之、践行之”。

要切实做到“深学之”。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历史意义、世界意义,深刻理解这一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深刻把握这一思想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实践结合起来,多思多想、学深悟透、融会贯通。

要切实做到“笃信之”。坚持带着信念学、带着感情学、带着使命学,不断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坚定理想信念、鲜明政治导向、深远战略思维、强烈历史担当、真挚人民情怀、科学思想方法,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加强对当前法治领域错误思想观点的辨析,旗帜鲜明对错误言论进行批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进一步巩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

要切实做到“践行之”。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紧密结合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紧密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谋划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深入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努力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着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切实把学习成效更好转化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生动实践。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必须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强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带学促学作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推动学习贯彻的领导责任,抓好各级党组织的学习,抓好法治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不断深化思想认识、强化学以致用。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抓好高等院校这个重要阵地。高等院校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聚焦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加强理论研究阐释,形成更多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质量成果。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青年头脑,引导广大青年树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信念、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心;善于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积极投身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征程中贡献青春力量。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要抓好通俗化大众化这个重要任务。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处于主体地位。要努力构建接地气、有生气、富有吸引力感染力的大众话语体系,架起习近平法治思想通向人民群众的桥梁。要建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师资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组织开展分众化、对象化的宣讲,把理论讲通透、把思想讲鲜活。要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加大宣传力度,用丰富多样、有时代气息的形式载体生动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改进创新网上理论宣传,推动这一思想“飞入寻常百姓家”。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路上,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之光照耀,法治中国的擎天大厦一定能够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一定属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

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7、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万山磅礴,必有主峰。党的十九大将“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写入党章,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将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等内容写入党章,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中处于首要,在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位居统领。在治国理政的大棋局中,党中央是坐镇中军帐的“帅”,车马炮各展其长,一盘棋大局分明。作为这盘大棋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华民族近代以来180多年的历史、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100多年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70多年的历史都充分证明,坚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中国人民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所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法治中国建设的辉煌成就。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正是因为有了党的领导,我们才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领导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如果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放弃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地位就得不到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性质就会改变,中国人民接续奋斗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也会毁于一旦。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有目标、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当前,我国正踏上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的赶考之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一方面,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好运用法治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完善治理。另一方面,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解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区域性乃至全局性问题,更加需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不断将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推进,如期实现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奋斗目标。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有灯塔才能引领航向,有核心才能万众一心。纵观新中国成立70多年、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辉煌成就,最根本的就是始终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正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我们才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十几亿人口的多民族大国,开辟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我们党把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法治体系确立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汇聚起全面依法治国的磅礴伟力,展现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气象。

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表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关系全面依法治国的兴衰成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部事业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在这个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脑子要特别清醒、眼睛要特别明亮、立场要特别坚定,决不能有任何含糊和动摇,决不能犯颠覆性错误,不断把党的领导这个最本质特征坚持好、这个最大优势发挥好。

8、如何推动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从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第一部党内法规,到2021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1931年领导制定中国历史上真正属于劳动人民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到2018年召开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宪法修改的中央全会;从1949年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4年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1946年成立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到2018年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100多年来,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我们才逐步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取得举世瞩目的法治建设成就。

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审议全面依法治国“一规划两纲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民法典草案等重要文件、重要法律,设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并审议通过一系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政策文件……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做到“三统一”、“三善于”,统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领域工作,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同时,不断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切实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好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党领导立法,就是要确保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恩格斯等指出:“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只有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才能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立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期待,走向良法善治。2015年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就始终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更好地推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党的长期执政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党保证执法,就是要保证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如果有了法律法规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法规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不断加大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的保障力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予支持和保护,不要认为执法机关给自己找了麻烦,也不要担心会给自己的形象和政绩带来什么不利影响。”该严格执法的没有严格执法,是失职;该支持和保护严格执法的没有支持和保护,同样也是失职。各级执法机关要切实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支持和保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活动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法违规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党支持司法,就是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推进公正司法,必须确保司法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特别是权力干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从制度层面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干预司法公正,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支持司法,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决不能以党委(党组)决定改变、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办、代替司法机关对具体案件作出处理。要通过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党带头守法,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推动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就难以真正形成。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要强化法治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挡”。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不仅要一步一个脚印地做好全面依法治国的每一项工作,更要在事关根本前途、根本命运的问题上走对路。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就是这样一个带有根本性、原则性的重大问题。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在党的领导下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如何理解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重大意义?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设立这样的机构,对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这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国家长治久安,事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能否顺利实现,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意义。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才能保证全面依法治国与其他各项事业的顺畅衔接,才能握指成拳、充分释放出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引领、规范、推动、保障作用。要更好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健全完善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从制度和工作机制上进一步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通过委员会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强化党中央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的领导,可以更好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更加有力地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这是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跨领域、跨部门、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宏大工程,单靠某一个或某几个部门是不可能完成的,需要从整体上强化统筹协调、总体设计、协同推进。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当前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法治领域改革还有些必须啃下的“硬骨头”。研究解决这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都离不开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就是要在中央层面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推动解决部门、地方解决不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部门、地方之间存在分歧的重大问题。

这是为推动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无论是实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就是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去思考,主动谋划和确定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研究提出战略性、前瞻性的方案,可以更好发挥全面依法治国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实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在法治轨道上协调有序推进。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职责定位很明确,是管宏观、谋大局、抓大事的,在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重大问题上居于牵头抓总的位置。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不是要替代哪个部门,而是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做到总揽不包办、统筹不代替、到位不越位。自成立以来,委员会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从谋划顶层设计、审议重要法律草案和文件到推进关键领域改革、部署重要工作安排,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法治中国建设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推进的良好态势。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等方面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相关法治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提出法治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组织实施法治督察等,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普遍设立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推进法治建设,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历史长河滚滚向前,时代号角催人奋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实践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在发挥关键领导作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正在奋力作为,各地方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正在扎实工作。远眺前行路,全面依法治国必将拥有更为强大的领导力量,法治中国建设必将绘就更加灿烂的时代画卷。

10、为什么说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探索党的长期执政规律和党的建设规律,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理据,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摆在全面从严治党极其重要的位置。2016年12月23日,在召开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前夕,习近平总书记从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作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的重大论断。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依规治党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联系,突显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基础性、根本性的地位和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在根本上要依靠制度,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属性决定的。马克思主义认为,自从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起来后,人类的生产活动更需要高度的组织与协调、有力的指挥与权威。无产阶级政党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在建立和建设新社会、领导社会革命的进程中,必须形成统一的步伐、一致的行动,掌握对各种社会力量、社会资源、社会活动的领导权。而这就要靠制度。“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

全面从严治党在根本上要依靠制度,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大党、长期执政党特点决定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804.1万名,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3198个,基层组织506.5万个。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在一个14亿多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织和党员数量如此之多、活动范围如此之广、职责任务如此之重,要保证各级各类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有序,要保证纵横交错复杂多样的党内关系有条不紊,要保证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要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实行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不二之选。

全面从严治党在根本上要依靠制度,是由制度之治的优势决定的。人类社会的治理实践反复证明,相比“人治”的任性、反复无常、不可持续,制度之治因为有可普遍、反复、长期适用的规则作依托,是更理性可靠的治理方式。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铲除不良作风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根本上要靠法规制度。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制度治党中的“制度”包括多种形式,其中居于脊梁地位、发挥中坚作用的是党内法规。我们党历来注重发挥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党的一大通过了党的第一个纲领,党的二大通过了党的第一部党章,由此开启了以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历史。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规定部队必须执行“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建立起红军同老百姓的鱼水关系。当时的歌谣唱道:“红军纪律真严明,行动听命令;爱护老百姓,到处受欢迎;遇事问群众,买卖讲公平;群众的利益,不损半毫分。”1938年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指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从此以后,党内法规在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抓手,强力治理公款吃喝、公款高消费、公款旅游、公车私用、乘坐超标车、豪华装修办公室等违规行为,推动党风政风持续好转。中央八项规定改变中国,展现的就是铁规的威力。

党的十九大在提出“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的基础上,要求“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得到进一步突显。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党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抓思想从严、抓管党从严、抓执纪从严、抓治吏从严、抓作风从严、抓反腐从严,这“六个从严”各有侧重,共通的一点是每个“从严”都注重发挥党内法规的引领保障作用,贯穿“六个从严”始终的是从严建章立制、从严执规执纪。可以说,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推进到哪里,全面从严治党就延伸到哪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就跟进到哪里,依规治党的强大威力就释放到哪里,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四个意识”就在哪里落地生根。

11、为什么说法治的根基在人民?

1954年5月28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时,委员黄炎培说:“全部宪草多少字呢?8954个字,而中间‘人民’一个名词有多少呢?有262个。中央人民政府的名称很庄重,其中‘人民’两字,很亲切。”我们国家的名称,我们各级国家机关的名称,都冠以“人民”的称号,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这是我们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民是共和国的坚实根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提出了关于未来国家制度的主张,并领导人民为之进行斗争。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和实践。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建立以延安为中心、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政权,成立边区政府,按照“三三制”原则,以参议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建立各级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这与资本主义国家名义上“民有民治民享”、实质上“以金钱资本为中心”有根本不同。

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宪法法律权威要靠人民来维护。马克思说,“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从实施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破解“民告官”难题,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到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努力化解信访积案;从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到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群众;从稳步推进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到广泛动员组织人民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良好局面迅速形成。要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要靠人民来评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搞得好不好,不能自说自话,最终需要由人民来评判。我们要把人民群众作为评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的“阅卷人”,把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最高目标。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法治工作的意见,深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所急、所难、所愁、所盼,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

“为政之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忘记了人民、脱离了人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常思百姓疾苦,常谋安民之策,常做利民之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永远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始终拥有不竭的力量源泉。

12、如何理解加强人权法治保障?

2021年6月21日至7月1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7届会议召开。会议期间,各国代表展开热烈讨论,一些争论归根结底,是什么是人权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中国的立场坚定而清晰: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权利,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交出了一份出色的中国人权答卷,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鲜明宣示了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主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没新时期,我们党都牢牢把握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领导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保障不断向前推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被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我国人权事业进步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摆在全面依法治国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开启了我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时代。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保障人权夯实法制基础。健全公民及政治权利领域立法,促进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民主法治基础。完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立法,使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健康权、环境权等得到更充分保障,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颁布实施民法典,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加强特定群体权利保障立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等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使每一项法律制度反映人民意志。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人权法治化保障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法确定行政权力界限,确立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降低个人、企业与政府打交道的成本。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统一执法标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完善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司法领域人权保障不断取得新进展。各级司法机关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诉求,坚决避免因司法不公而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程序,努力提高人权司法保障执行力,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人的人权,全面开展扫黑除恶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为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中国责献、提供中国方案。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持续制定和实施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主要大国。我国政府积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多边主义,认真参与包括人权治理在内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深入开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国际人权法治体系,推进全球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载入相关决议,使这一理念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拓宽了国际人权保障视野,为推进全球人权治理朝着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法治化保障,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仍有许多工作要做,需要长期不懈努力。各级党委、政府要担负起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历史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主动担当作为,切实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落实好。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当代中国人权观,提高认识,增强自信,主动做好尊重和保障人权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形成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合力。

13、如何理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在中国古代,老百姓对包公、海瑞这样“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的清官,都推崇他们为“青天”。包青天、海青天的故事在我国民间广为传颂,这从一个角度说明了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司法工作一以贯之的明确要求,也是新时代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

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其中的道理是非常深刻的。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和作用就难以实现。

人民是公正司法的最终评判者。司法工作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盼,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近年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张辉张高平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冤假错案,受到广大群众好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司法案件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必须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加快构建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推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司法工作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迈入新发展阶段,随着人民群众权利观念和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多,司法途径也将会成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普遍选择。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为民,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司法工作成效的指针和标准,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14、如何用法治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2022年10月23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习近平总书记郑重宣示:“我们要始终与人民风雨同舟、与人民心心相印,想人民之所想,行人民之所嘱,不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为现实。”誓言铮铮、掷地有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是我们党永恒不变的初心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治中国建设必须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上,不断以法治之力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增进人民福祉。坚持立法为民,从编纂民法典到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从开门立法广征民意到协商立法凝聚共识,立法工作紧紧依靠人民、深深扎根人民。坚持执法为民,从减证便民让群众不再“跑断腿、磨破嘴”到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从加大食品药品、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到扫黑除恶让城乡更安宁,执法工作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决维护人民权益。坚持司法为民,从强化司法人权保障到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从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诈骗等犯罪到全面排查“减假暂”案件,司法工作着力捍卫公平正义的生命线。坚持普法为民,从设立国家宪法日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从不断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到“板凳法庭”、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走进社区(乡村),法治信仰日渐浸润人民心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深入,法治建设新红利不断释放,人民群众满意指数不断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什么我们的改革发展能够有序推进、社会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在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方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执法乱作为、不作为和司法不公等仍是人民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方面,与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法治建设工作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和短板。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必须让人民群众真正共享全面依法治国成果。要健全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支持和保证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行使国家权力。要健全重大决策充分听取民意工作机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议题要依法依程序进行,该公示的公示,该听证的听证,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拍脑门决策”。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要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城市管理、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使从业者不敢、不愿、不想违法,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食品更安全、交通更顺畅、社会更和谐有序。

党的二十大强调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建设。在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更全面、更深入、更广泛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把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首要标准,聚焦人民群众意见反映集中的难点、痛点、堵点,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难愁盼的事零懈怠,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创新,在更多领域、更广范围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发展。

15、为什么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认准方向、找准道路,否则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犯根本性的错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事业兴衰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如此,必须选对路、走对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法治道路问题上,没有最优模式,也没有“标准版本”,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

走这条法治道路,是历史的必然结论。要不要走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历史性课题。鸦片战争后,许多仁人志士也曾想变法图强,但都以失败告终,法治只是镜花水月。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光辉历程中,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执政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等旧法统,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新中国的宪法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深刻总结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最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方略,始终强调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在新时代进一步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这条道路走得通、走得对、走得好。只有坚定走这条道路,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走这条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翻开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一根本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能够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只有始终坚持走这条道路,才能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越性。

走这条法治道路,是立足我国具体国情的必然选择。“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脱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从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发展历程看,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就我们这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而言,要在较短时间内建成法治国家,没有可以奉为金科玉律的教科书,也没有可以对中国人民颐指气使的教师爷。我们有我们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特殊的国情、特殊的法律文化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法治道路。从国情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我们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在走什么样的道路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含糊,必须头脑清醒、立场坚定。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人无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打出“宪政”、“法治”牌,通过对“宪政”这一政治概念进行学术包装,妄图拿西方“宪政”的标准来框住我们,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的“普世性”、“优越性”,攻击我们不是“宪政国家”、“法治国家”,企图用所谓“宪政”架空中国共产党领导。在这些人看来,只要不实行多党制、议会制、“三权鼎立”等,就是偏离了“世界主流政治文明”,就是背离了“现代法治精神”。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也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损害社会主义法治的。

“察势者明,趋势者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国家性质、基本国情等因素所决定的。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积极开拓,久久为功,“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16、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1990年,时任苏联总统、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推动修改苏联宪法,取消了宪法第六条关于苏共领导地位的规定,使苏共丧失了领导和指挥苏联军队的最高权力。这一颠覆性的错误导致苏联的政治方向产生了根本性偏差,为苏共亡党、苏联亡国的悲剧埋下了伏笔。很快,1991年12月26日,苏联正式解体,分裂成15个国家。苏共亡党、苏联亡国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的重大政治事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敲响了警钟。全面依法治国,不但要选对路、走对路,更要把握好这条路,知道该怎么走这条路,决不能重蹈苏联的覆辙。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重要论述深刻地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所包含的3个方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历史已经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负起领导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将党的领导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领航定向、提供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经国序民,正其制度。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1949年新中国刚刚成立时,我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量的比重不足5%,原煤产量只有0.32亿吨,钢产量只有15.8万吨,发电量只有43.08亿度,人均粮食产量只有208.9公斤,人均布匹只有3.49米,人均棉花只有0.82公斤。而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我们已经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曾经的危亡边缘到如今的大国和平发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必须与政治制度相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走稳走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100多年来,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和实践不断深化,先后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论和思想,并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科学回答了中国要不要搞法治、搞什么样的法治、怎样搞法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的3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正在波澜壮阔地展开,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始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坚毅前行。

17、如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后汉书》中记载了“强项令”董宣的故事。光武帝之姐湖阳公主的奴仆杀人,洛阳令董宣将其依法处死。湖阳公主怒向光武帝告状,光武帝命董宣向公主磕头谢罪,但无论怎样威逼强压,董宣始终不肯低头。最终光武帝不仅没惩罚他,反而称其为“强项令”,并予重赏。“强项令”原意为“硬脖子县令”,现常用来形容官员不惧权势、刚正不阿。“强项令”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例证,很好地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留下了秉公执法的精神榜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任何法治文明背后都有特定的文化支撑,最具生命力的法治模式一定扎根在深厚的文化土壤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具有“中国特色”,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片沃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浸润滋养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文化的独特的价值理念、制度体系和形成方式。这一法律文化深受儒家学说的影响熏陶,将忠孝礼义作为法的核心价值,高度重视“礼”的教化作用,以维护国家稳定、家庭和谐为根本追求,强调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提倡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推崇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治理方式,提出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追求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理想境界。这些灿若星河的文化遗产,恰如“源头活水”,历久弥新、影响深远,滋养着中华法制文明绵延不绝。这一法律文化也凝聚了人类法治文明很多共同的法治理念,诸如“奉法者强则国强”、“法约而易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执法如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脍炙人口的名言,至今仍然适用于现代法治建设。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抄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密切结合起来,既认真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同时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将法治中国建设成为传承中华法制文明的生动载体。要更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努力推动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可敬、可信、可亲,更好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宽度、厚度、温度。

当然,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要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我们既不要片面地厚古薄今或者厚今薄古,也不能采取全盘接受或者全盘抛弃的绝对主义态度,而是要本着科学的态度,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科学分析,对有益的、好的东西予以继承和发扬,对负面的、不好的东西加以抵御和克服。同时,也要处理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吸收其他国家法律文化有益成果之间的关系,既要维护多样性、尊重不同文明,又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政治理念和制度模式,而是要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来创造性前进,不断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

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充分发掘利用本土法治资源,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促使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互融通、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妥善协调,“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使新时代法治中国焕发出融汇古今、跨越时空的勃勃生机和活力。

三、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

18、为什么说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是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一项重要修改。从“制”到“治”,一字之变,体现的是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

“法者,治之端也。”我们党对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推进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加强革命法制;从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从1982年宪法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2018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2022年党的二十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一路走来,我们党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局面,并在新时代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全面依法治国摆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从推动国家治理领域深刻革命的战略高度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之所以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同我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在应对新冠疫情过程中,我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依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在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必须以更大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胜利。

全面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一些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仍然存在,其中不少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比如,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云南孙小果案,背后重要原因就是法治不彰,把法律法规当儿戏;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就是在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才导致了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全面依法治国,既是立足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长远的战略谋划。这就要求我们始终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法治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发挥着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党的二十大强调,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依法治国重在“全面”二字,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通过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建设的思路越来越清晰、定位越来越精准、举措越来越到位。可以说,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面升级版”,不论是在法治理念上还是在战略部署上,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立于潮头,方知浪高风急;登临险峰,才见前路艰辛。全面依法治国既是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是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完成这一任务,我们还需要拿出更大决心、付出更多努力、推出更实举措。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19、为什么说“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党的二十大报告把握国内外大势,在党和国家事业布局中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突出法治保障工作。这是党中央在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地位作用不断凸显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更加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性、全局性、基础性、保障性地位。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历史和现实清楚地告诉我们,没有法治的兴旺发达,就没有国家的繁荣昌盛。

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

以史为鉴,法治是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翻开中华民族5000多年的厚重历史,不乏强汉盛唐的雄风、大国盛世的荣耀。总的来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主张“以法而治”,偏在雍州的秦国践而行之,商鞅“立木建信”,强调“法必明、令必行”,使秦国迅速跻身强国之列,最终促成了秦始皇统一六国。汉高祖刘邦同关中百姓“约法三章”,为其一统天下发挥了重要作用;汉武帝时形成的汉律六十篇,两汉沿用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为治国之重,一部《贞观律》成就了“贞观之治”;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唐律疏议》,为大唐盛世奠定了法律基石。从世界历史看,一个国家的强盛也往往与其重视法制紧密相连。3000多年前,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即位后,统一全国法令,制定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汉谟拉比法典》,并将法典条文刻于石柱上,由此推动古巴比伦王国进入上古两河流域的全盛时代。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帝国3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总结经验,法治是兴国安民的必然选择。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不长时间内便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一批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立法体制、司法体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民主法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国家、人民为之付出沉重代价。经历这一严重曲折之后,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针。此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蓬勃发展,有力保障和推动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立足时代,法治是民族复兴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这些成就和变革的取得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我们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健康增长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司法力度,有力维护了社会长期稳定;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等,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等等。实践证明,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团结社会力量。全面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人到半山路更陡,船到中流浪更急。踏上新征程,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矛盾风险挑战也更加严峻,全面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所承载的责任和使命必将更加艰巨。我们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从法治上为解决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突出问题、风险挑战提供制度化方案,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20、如何理解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杭州西湖边北山街84号大院,有一幢依山而建的青灰色二层小楼。1953年12月28日到1954年3月14日,毛泽东同志率领宪法起草小组部分成员,在这里历时77个日日夜夜,研究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初稿。2016年12月4日,这幢修葺一新的小楼迎来了新使命——“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正式对外开馆,成为我国宪法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五四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讨论宪法草案时,毛泽东同志就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他还说:“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这两段话,把什么是宪法、宪法的地位和作用都通俗地讲到了。

宪法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我们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的根本法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实践表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完全可以有机统一起来。我们说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指导思想、领导核心、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重要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特别是我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把宪法作为根本依据。没有宪法的地位和权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不可能真正建成,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就不可能顺利实现。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和原则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和基本政策,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和强大生命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上,我们要始终坚持宪法作为法上之法、法中之法的核心地位,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牢牢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基,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宪法保障。

21、如何理解宪法同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

2018年3月11日下午3时52分,北京,人民大会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获高票表决通过,如潮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长时间响起。这是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使人民的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自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宪法始终同我们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时间愈久远,事业愈发展,我们就愈加感受到宪法的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两个紧密相连”的重要论断,是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的关键。不了解、不联系中国近代100多年来艰难曲折、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进程,就不可能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当代中国宪法制度。

我国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那时起,中国人民就一直苦苦寻找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无数仁人志士“以爱国相砥砺,以救亡为己任”,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抗争、探索和尝试。西学东渐之下,立宪救亡、变法图存,成为很多人孜孜以求的目标,他们寄希望于在不改变封建统治的前提下,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对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良,结果都遭到了失败。从戊戌变法“六君子”血洒京城菜市口,到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从袁世凯的“袁记约法”、曹锟的“贿选宪法”、段祺瑞的“民国宪草”,到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各种宪法文件先后推出,各种政治势力反复博弈,“你方唱罢我登场”。其间,辛亥革命结束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产生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和人民的悲惨命运。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历史证明,当广大人民还只是当权者统治的对象,当外国军队可以在中国土地上肆意横行,法治就只能是镜花水月,不可企及。不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不实行人民民主,任何宪法法律都不可能得到人民拥护,都不可能起到推动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

在领导人民推进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1931年,我们党在中央苏区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6年,我们党在陕甘宁边区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同时,我们党对未来政权建设也提出了基本构想和重要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思想理论成果就是毛泽东同志分别在1940年、1949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专政》。这些重要实践和思想理论成果,对新中国国家制度、宪法制度的创建和发展,产生了深刻的、持久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根本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开辟了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历史新纪元。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虽然不是宪法,但它总结了人民革命的经验,确定了我们国家各方面的总政策,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伟大历史变革,确立了新型国家制度和宪法制度的基本架构、根本原则和活动准则,为新中国的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偏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出现停滞、徘徊。特别是后来发生的“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严重破坏和巨大灾难,宪法制度形同虚设。这个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在“文化大革命”后期,我国修改形成了一部宪法,即1975年宪法。这是一部存在严重问题的宪法。粉碎“四人帮”之后,我国又修改形成了一部宪法,即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虽然有一些新变化,但仍存在许多明显的缺陷和局限。1979年和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三次会议曾经对1978年宪法作过两次修改。总的来看,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是改革开放之前那个特定时期的产物。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历史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邓小平同志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我国现行宪法,就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需要,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宪法确立的许多重要制度、原则和规则,都源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它们的继承、完善和发展。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5次对1982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5次宪法修改,体现和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和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发展成果。通过宪法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

回顾我们党领导的宪法发展史,就不难发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权威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要把我国宪法制度同近代以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历史巨变,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同我们将要做的事情紧密联系起来,深刻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深刻认识我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始终坚定宪法自信,不断增强宪法自觉,充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22、如何理解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走进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市民大厅,迎面一个玻璃展柜里密密麻麻放着69枚印章,外面贴着一张2015年的封条。这被永久封存的69枚印章,见证了银川市推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的改革历程。深化“放管服”改革,让企业安心兴业、让群众方便办事,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先后取消和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比例达47%,彻底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压减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达71%。通过“放管服”改革等一系列重要举措,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市场主体不断培育壮大,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总数由2012年年底的近5500万户增加到2022年年底的1.7亿户。这些显著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治的推动保障。

法治能够架起“防护网”,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各类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最期盼的是在投资兴业过程中获得平等法律保护,拥有稳定和可预期的市场环境。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通过科学立法让各类产权所有者和市场主体安心放心。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加强对内外资企业的平等保护。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制度基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法治能够托起“公平秤”,有力规范行政执法、推进公正司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只有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现在,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仍然热衷于直接配置资源、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比较明显;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程序不规范、过程不透明的现象;滥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把民事纠纷刑事化,搞选择性执法的情况依然存在。解决这些问题只能依靠法治,不能简单依靠行政命令和手段。各级政府只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打破各种各样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营造风清气正、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才能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各级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高效处理各类商事纠纷,切实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公正,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治能够树起“边界线”,有效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与合规意识。市场经济倡导的是自由、平等、守信的契约精神,只有市场参与者共同遵守市场规则,诚实守信,各项营商活动才能顺利进行。目前,我国还存在着部分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诚信守约意识不够的问题,有的经营者因严重失信成为诚信“红黑榜”的“老赖”。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部署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提供解决方案。企业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水平不仅关系自身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营商环境的优化和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推动企业法治建设,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有助于打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瓶颈,更好释放出内生动力;也有助于各类企业在“走出去”和“引进来”的过程中,不断提升应对风险挑战和国际经营的能力,更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

改革开放40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改革开放越深入,经济越发展,就越离不开法治。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和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哪个地方拥有法治化营商环境,哪个地方就拥有高质量发展的竞争优势。没有好的法治环境保驾护航,硬件设施再好、招商政策再优惠,也难以吸引更多企业去投资经商。只有持续加强法治建设,才能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万类霜天竞自由”的营商环境,才能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为有源头活水来”的不竭动力。

23、如何理解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

“革命军人个个要牢记,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首脍炙人口的经典红歌,影响和教育了一代又一代人民军队子弟兵。“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作为人民军队的纪律准则,是在毛泽东同志1928年制定的“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基础上逐步修改完善,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1947年统一规定、重行颁布的。它塑造了新的革命军队、新的革命纪律,极大增强了人民军队的纪律意识、法治意识,成为人民解放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光荣传统的显著标志。依法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党在新时代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

法纪严明一直是我军的鲜明特征,在不同历史时期都涌现出许许多多感人至深的人物和事迹。千军万马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攻如猛虎、守如泰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着眼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加快把人民军队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把依法治军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盘子。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这一重要指示,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在强军兴军新征程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阐明了军队建设的客观规律和时代要求,开辟了我们党建军治军的新境界。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人民军队听党指挥的必然要求。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是党和国家的政治优势,是人民军队的建军之本、强军之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要靠一套制度作保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一个很重要的途径就是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进一步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和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进一步把党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正确主张和治军经验加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完善军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各项制度规定,并使之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军队建设各领域全过程,确保党指挥枪的原则落地生根,确保人民军队永远忠于党,确保部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人民军队能打胜仗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支现代化军队应该是高度重视法治纪律的军队。我们推进强军事业、建设强大军队,没有法治引领和保障不行。”军队越是现代化,越是信息化,越是要法治化。在信息网络时代,战争过程日益科学化,军队建设、管理和作战行动更加强调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这就要求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充分运用法治手段,对军队各方面进行严格规范,建立一整套符合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我军特色的科学的组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推动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现代战争战场空间全域多维,作战要素一体联动,作战节奏空前加快,兵力行动协调异常复杂,没有法规制度规范,必然会打乱仗甚至打不了仗。从近年来的军事实践看,部队能否顺利完成任务,不仅取决于正确的决策指挥、科学的组织编成、优良的武器装备和过硬的军事素质,也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此,必须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做到任务拓展到哪里,法规制度就延伸到哪里、法律服务保障就跟进到哪里,确保我军圆满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任务。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人民军队作风优良的必然要求。军无法不立,法无严不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作风建设由治标向治本转变也要靠法治,善于运用法治手段纠风肃纪,以刚性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制度执行实现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从根本上巩固作风建设向上向好的良好态势,必须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推动各级严格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实现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做法向依法行政的根本性转变,从单纯靠习惯和经验开展工作的方式向依靠法规和制度开展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从突击式、运动式抓工作的方式向按条令条例办事的根本性转变。必须坚持依法从严管理部队,狠抓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落实,防止和克服管理松懈、作风松散、纪律松弛现象,保持部队正规秩序和安全稳定。必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持续肃清郭伯雄、徐才厚等的流毒影响,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依法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加大追责问责力度,真正让铁规生威、铁纪发力,以严明的法治和纪律凝聚铁的意志、锤炼铁的作风、锻造铁的队伍。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贯彻依法治军战略是系统工程,必须紧紧围绕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统筹全局、突出重点,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要深化军事立法工作,打好政策制度改革攻坚战,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好法规制度实施工作,落实联合作战法规制度,深化依法治训、按纲施训,强化我军建设规划计划刚性约束,严格依法加强部队管理。强化法规制度执行监督工作,明晰责任主体和评估标准,健全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法规制度落地见效。加强涉外军事法治工作,统筹谋划军事法治斗争,健全军事领域涉外法律法规,更好用法治维护国家利益。中央和国家机关、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国防意识,自觉履行法定的国防建设职责,依法保障好军队建设、军事行动和军人合法权益。

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是治军带兵的铁律,也是建设强大军队的基本规律。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将带来我军治军方式的深刻变革,带来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的显著提升,不断把新时代强军事业推向前进。

24、如何理解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

“一国两制”是党领导人民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伟大创举。“一国两制”最初是针对解决台湾问题提出的,在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中付诸实践。按照“一国两制”方针,中国政府通过分别与英国政府、葡萄牙政府的外交谈判成功解决了香港问题、澳门问题,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澳门的共同愿望。

中央在设立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一国两制”构想,为中国政府在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时,在某些区域设立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和政策的特别行政区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作出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决定。1993年3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作出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在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

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依照宪法和基本法,中央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拥有对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这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并对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有监督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强调,必须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坚定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走样、不变形。中央始终坚持严格按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把维护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中央依法治港、依法治澳,确保了“一国两制”航向,保持了特别行政区社会经济政治大局稳定,推动特别行政区各项事业取得全面进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和基本法,不断完善特别行政区制度、健全特别行政区的治理体系、巩固“一国两制”的政治基础和法治基础,这是中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特区的重要体现。香港、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作出了5次解释,对澳门基本法作出了1次解释,多次就“一国两制”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起到了及时释疑解惑、正本清源、定分止争的作用。例如,在国家安全面临现实风险时,中央依据宪法和基本法,采取“决定+立法”的方式,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上述决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决定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这一“决定+立法”的出台,有效打击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有力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又如,为了堵塞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机制中存在的漏洞,消除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风险,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3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上述决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这一“决定+修法”的出台,为确保实现“爱国者治港”、保障香港“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问题上的成功实践为全面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树立了典范。1984年10月22日,在中英联合声明草签后不到一个月,邓小平同志就高瞻远瞩地指出:“香港问题的解决会直接影响到台湾问题。”尽管海峡两岸尚未统一,但中国主权和领土从未分割,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从未改变。两岸关系发展历程也充分证明: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历史和法理事实,是任何人任何势力都无法改变的。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对台工作提出一系列重要理念、重大政策主张,形成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2019年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平统一实践。制度不同,不是统一的障碍,更不是分裂的借口。“一国两制”在台湾的具体实现形式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70多年来,我们不断推进对台方针政策法制化进程,以现行宪法为统帅、以《反分裂国家法》为基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等为主干的涉台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始终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坚决挫败各种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图谋,取得一系列反“台独”、反分裂斗争的重大胜利。祖国完全统一的时和势始终在我们这一边。

实践证明,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有伟大祖国的坚强支撑,有全国各族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和台湾同胞的同心协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一定能够保持,祖国完全统一一定能够实现。

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

25、为什么全面依法治国要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盲人摸象”是一个家喻户晓的成语故事,几个盲人为了知道大象长什么样,纷纷去摸大象的身体,都说自己摸到的形状才是大象真正的模样,结果对问题实质和真相作出错误判断。坚持全面而不是片面地、系统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而不是单一孤立地看待事物、处理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要求,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应当遵循的基本方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全面依法治国是贯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涉及的各个领域都有各自发展特点和规律,要实现各领域各方面齐头并进、协调发展,就必须学会“十个指头弹钢琴”,依靠法治这个治国理政的最大公约数,统筹考虑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推进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充分发挥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统筹推进提供系统性、整体性解决方案。同时,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推进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可以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都离不开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是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包含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各个体系的系统工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注重从整体上把握这些组成要素的内在联系、相互作用,加强它们之间的相互支撑、相互制约,避免将其割裂开来、各自为战。例如,法律规范制定出台后效果好不好要在法律实施环节来检验,法律实施过程中要防止执法行为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就要通过法律监督环节对执法行为加强制约。要有效发挥全面依法治国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绝不是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简单叠加,必须努力实现各领域各环节各要素之间有效衔接,推动形成整体合力。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的基本准则。依法治国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党是否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是否坚持依法行政。我们党是执政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能不能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影响。无论是党的执政、政府施政,还是在经济社会管理中,都要坚持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同时,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在总结我国长期法治建设经验和规律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衡量全面依法治国成效的最终标准,就是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否建成,这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少任何一个,另外两个都难以实现。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为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为全面依法治国划定了重点任务和突破口。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重要体现。法治国家建设在“三位一体”建设中居于首要地位,对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统领性作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都要围绕法治国家建设来谋划布局、统筹推进。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单靠零敲碎打、修修补补已经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从整体上为推进法治建设描绘了发展蓝图。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围绕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一批战略性顶层设计陆续出台,全面依法治国的“四梁八柱”已逐步搭建形成,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得到空前加强。要按照“一规划两纲要”设定的路线图、施工图,强化目标引领,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实现整体提升。

在党领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伟大征程中,必须坚持把系统观念作为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展望未来,我们要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继续坚持系统观点,统筹调动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力量,系统谋划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工作,不断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26、为什么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吕氏春秋·离俗览·用民》中有一句话:“壹引其纲,万目皆张。”“纲”指的是网上的大绳,“目”是网上的眼,意思是说,一提起网上的大绳,所有的网眼就张开了。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能够不断发展、生机勃勃,法治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引领、规范、推进和保障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越向更深层次发展,就越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从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看,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必须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从法治上为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光明前景。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骨干工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健全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完成宪法部分内容修改,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趋成熟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涵盖领域广泛,涉及环节众多,也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发展的过程,如果没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各领域各环节之间就会割裂开来、各行其是,甚至相互矛盾、相互冲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取得了法治建设各项成就,正是抓住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使法治中国建设各领域齐头并进、均衡发展,形成了各方面、各要素、各环节相互促进、相互贯通的良性格局。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擘画发展蓝图,强调必须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必须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深入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必须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切实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必须建设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筑牢法治中国建设的坚实后盾;必须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定不移推进依规治党。

全面依法治国,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我们既要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没有主次,不加区别,是做不好工作的。要抓好用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统筹下好“法治建设一盘棋”,确保全面依法治国行稳致远。

27、如何理解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2021年2月24日,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正式开通,这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截至2023年6月底,数据库共收入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97件,行政法规599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1.3万多件,涵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最主要的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了看得见、找得着、用得上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更好实现了让法治服务及时、方便“飞入寻常百姓家”。

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在2010年年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实践发展永无止境,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改革,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许多重大决策部署,都通过立法来推动落实。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30多项改革决定和授权决定,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提供祛律支持保障。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社会万象,纷繁复杂;立法所向,千头万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制定修改了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疫苗管理法、反外国制裁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要坚持系统观念、急用先行,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备法律制度。抓紧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领域的法律制度,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要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应当坚持立改废释和编纂、决定、授权等并举,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近年来,我们不断丰富立法形式,既有“大块头”式的立法,比如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又有“小快灵”式的立法,比如为了管住“舌尖上的浪费”,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反食品浪费法,共32条,立规矩、明责任、树风尚,为根治社会顽疾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做好涉及改革的立改废释和授权、决定等工作,用科学管用的法律制度保障新发展格局的构建。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要强化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参与,发挥有专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的人大代表的作用,紧紧依靠代表做好立法工作。要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充分发挥立法规划计划的统筹引领作用。要健全立法征求意见及采纳反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直通车”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使法律法规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比如,截至202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31个基层联系点和1个立法联系点,先后就157件次法律草案、年度立法计划等征求基层群众意见建议20325条,其中3000多条被不同程度采纳吸收。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敢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砍一刀”,不能因个别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要尊重改革发展客观规律和立法活动自身规律,遵循立法技术规范,讲好法言法语。要加强立法的协同配套工作,实行法律草案与配套规定同步研究、同步起草,增强法律规范整体功效。要强化价值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必须发挥地方立法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立法,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修改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逐步有序拓展地方立法空间,有力推动了地方依法治理。目前,我国地方立法主体有354个,包括31个省(区、市)、289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有立法权的地方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按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制定一大批地方性法规,促进了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提供了重要法制保障。要创造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突出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重在解决实际问题。要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防止地方立法“放水”。要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制保障。要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古往今来,建章立制无不被视为治国之要务、理政之圭桌。社会发展的步伐行进到哪里,立法就要跟进到哪里。踏上新征程、进入新阶段,必须继续坚持立法先行,不断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以法律规范体系的步步完善,构筑起国泰民安的层层基石,凝聚起民族复兴的制度伟力。

28、如何理解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400多年前,明代张居正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意思是说,与立法相比,法律的实施更难。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法律就成了“纸老虎”、“稻草人”,还会形成“破窗效应”,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法律实施的目的是要让静态的法律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转化为规范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程中,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意义重大。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首先要大力推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我国大约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也关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体现国家法治文明程度。严格执法,目的是让违法者敬法畏法,但绝不是暴力执法、过激执法,要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行政机关执法要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不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或过度执法。既不能超越法定权限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也不能懒政怠政漠视人民群众正常需求。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不断提升执法机关执法水平。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需要深入推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价值目标,是法治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取得显著成就。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前,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基础性改革正在有序推进,改革成效正在逐步显现。要坚持精准施策,进一步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推进司法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司法制约监督,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提供有力保障。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需要持续推进全民守法。法律法规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只有全社会都自觉遵守,法律才有权威和生命力。实践中,全民守法就是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建设法治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特别是要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的好习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承上启下、位置关键。要处理好法治实施和法律规范、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体系的相互关系,完善法治实施体制机制,构建法治实施制度规则,强化法治实施保障基础,坚决防止法律法规成为花瓶摆设、空中楼阁,不断推进良法善治。

29、如何理解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监”字,最早见于商代甲骨文及金文,本义是以水为镜照视自己,后引申出监察和监督的意思。自我监督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就是关住权力的“笼子”。

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目前,我们在法治监督方面,还存在监督目的不清晰、监督内容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各种监督方式之间协同性不高等问题。只有不断完善法治监督体系,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才能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党的领导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根本保障。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

立法、执法、司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的重要内容。在一些司法腐败案件中,有些人通过金钱开路,几乎成了法外之人,背后几乎都有人为其“打招呼”、“开路条”,司法监督形同虚设。要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坚决破除“关系网”、斩断“利益链”,强化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让“猫腻”、“暗门”无处遁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各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着力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采取有力措施,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协同合力,是形成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途径。特别是要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作出了顶层设计,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确保党内监督无死角、全覆盖、落到实处。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执法司法机关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人民群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执法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历史一再告诫我们,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为了防止权力失控,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就要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必然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30、如何理解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2021年7月,2021政法智能化建设技术装备及成果展在北京国家会议中心举行,展会汇集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网络安全等一大批法治领域高新技术装备及成果应用,充分展示了科技信息化对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的促进保障作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是重要一环,要从政治、组织、队伍、人才、科技、信息化等方面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条件。

古人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对战争来说,后勤保障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体现,是能打胜仗的重要基础。同样,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庞大系统工程来说,如果没有一系列有力的保障条件,就难以正常运转。全面依法治国要顺利推进,政治、组织保障是前提,队伍、人才保障是基础,科技、信息化保障是支撑。离开这些法治保障条件,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决策部署就难以落到实处,各方面力量就难以形成有效合力。随着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强化,全面依法治国承担的使命任务不断拓展,法治保障体系建设越来越成为关系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影响全面依法治国成效的重要环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设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

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各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各级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教育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

加强队伍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把队伍建设好。要制定完善铁规禁令、纪律规定,用制度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法律服务队伍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

加强人才保障。治国经邦,人才为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在于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2019年以来,由中央政法委会同教育部、中央政法各单位创办的“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走进有关高校,紧密联系政法实务,向广大法学院校师生系统阐释重大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引发广大师生强烈反响,成为培养造就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又一重要创新实例。

加强科技和信息化保障。法治实践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例如,在司法领域开发VR全景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在执法活动中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等智能设备。要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要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

能否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协调推进。法治保障有力、到位,法治建设才能健康、有序;法治保障无力甚至缺位,法治建设就不可能顺利推进。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进一步健全法治保障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

31、如何理解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告,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766部,其中党章1部,准则3部,条例50部,规定870部,办法2123部,规则97部,细则622部。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由此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为保证全党团结统一、行动一致,为党统揽“四个伟大”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党内法规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以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根据中共中央2016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党内法规体系以“1+4”为基本框架: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1”是指党章这一党的根本大法,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效力。“4”是从横向领域上来划分的:党的组织法规侧重从“主体”上规范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和职责,夯实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组织制度基础,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的领导法规侧重加强和改进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行为”,为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供制度保证,如《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侧重规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的党的自身建设“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监督保障法规侧重规范对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等,确保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进行统筹谋划,搞好整体布局,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加以推进。2013年11月党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2018年2月党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2023年4月党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为构建党内法规体系明确了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大大增强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前瞻性,使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步伐明显加快。如果将建构党内法规体系比作盖房子,就要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夯基垒台,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完善党章;第二步是立柱架梁,搭建四梁八柱、形成主体框架,主要任务是制定准则、条例等基础主干党内法规;第三步是添砖加瓦,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配套党内法规。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不仅要有量,还得有质。不能为了所谓政绩搞“制度形象工程”、“制度花瓶”;不能不顾实际提出高得离谱、无法落地的要求;不能语焉不详、模棱两可;不能堆砌辞藻、花里胡哨。要把提升党内法规质量作为立规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要把牢政治立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其次,在职权职责、义务权利配置上要正当合理,坚决维护党和人民利益,确保权责一致。再次,具体制度安排要于法周延,逻辑严密,明确具体,符合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制度规定要务实管用,能够解决问题,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最后,要遵守党内法规制定程序,坚持科学立规、民主立规、依规立规,在制定过程中注意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使党内法规体系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始终保持生机活力。2012-2014年、2018—2019年,党中央先后部署开展了两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了一大批法规文件,有效解决了党内法规制度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了“瘦身”和“健身”。

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加强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建立健全了从中央到省、市、县的备案审查工作体系,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全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截至2022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向党中央报备法规文件3.8万件,发现和处理“问题文件”1700余件,有力维护了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随着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昂首阔步前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要深刻总结运用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宝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牢政治方向、遵循客观规律、深化制度改革,使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更有活力,为党团结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32、为什么说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取得突破?

为了树立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标杆,2019年、2021年,中央依法治国办先后部署开展了两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最终有90个综合示范地区和83个单项示范项目经过实地评估、人民满意度测评等程序,从各参与申报的市、县级政府中脱颖而出、获得命名,在全国各地掀起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热潮。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要率先突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法治政府建设能否率先取得突破,直接影响到法治国家建设的成效。在我国,政府是国家治理的具体实施者和推进者。各级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职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主要实施者。政府也是起草法律、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主体,很多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是先由政府起草后再提交本级人大审议的。同时,所有的行政法规、规章都是由政府制定的。各级政府不仅掌握着公共资源分配权,还肩负着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重任,是国家治理体系有效运转的纽带和中枢,一旦政府不依法办事,整个社会运转便会陷入低效无序甚至混乱状态。政府权力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政府权力脱离法治轨道,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被政府权力侵害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因此,只有各级政府成为法治改府,国家才有可能成为法治国家,社会才有可能成为法治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能否率先取得突破,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各级政府是人民群众感受社会公平正义最直接的国家机关。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生活都离不开与政府打交道,各级政府的一举一动最容易受到人民群众关注,牵涉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们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本目的是要让政府依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人民、造福人民。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及时回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政府也要牢记“法无授权不可为”,不能在法律之外任意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在作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要依法依程序进行,该公示的公示,该听证的听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治政府建设能否率先取得突破,直接关系到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由于我国社会传统上是一个人情社会,当前社会整体法治观念仍不够强,人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格局还没有完全形成。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下,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社会资源要素的组织者、管理者,其自身行为对全社会法治理念的塑造具有直接示范效应。如果政府都不讲法治、不守规矩,就谈不上要求公民个人守法守规。现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为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只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才能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法治政府建设任重道远。为了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梯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为“十四五”时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供了路线图和施工图。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发挥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在更大范围实现更多突破。

33、为什么说法治社会建设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枫溪江潺潺流过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江畔古树参天、山灵水秀,古朴典雅的“枫桥经验”陈列馆为这座小镇增添了一分悠然祥和的氛围。20世纪60年代初,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60年来,“枫桥经验”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为法治社会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枫桥经验”,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现代国家治理越来越注重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强调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更多发挥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要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充分调动城乡群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等。这些举措有力推动了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有利于更好发挥公民、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进一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夯实社会基础。

社会治理法治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坚实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更加注重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了更充分实现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作出部署,强调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其中,把法治作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我们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设法治社会,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律的自觉意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没有真正发自内心的信仰,法律将形同虚设。我国是个熟人社会,即使过去几十年全社会法治观念获得显著提升,但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遇到问题时,往往首先会想到托关系、找门路,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不彻底转变,就很难说这个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更不可能建成。在一个社会中,只有让遵纪守法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使社会公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体会到守法信法的好处,才能使人们真正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浓厚法治氛围。

法治社会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这是我们党从长期治国理政实践中得出的科学论断,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综合国力的不断增长,我国在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法治社会作为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一体建设的理念被提出,有助于厚植法治的社会根基,推动我国社会加速向现代化社会迈进,真正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目标,使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铺就法治康庄大道。

五、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34、如何理解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2018年3月17日,雄伟的人民大会堂里国徽高悬、号角响起,全票当选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习近平,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庄严宣誓。这是2016年宪法宣誓制度正式施行后,第一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举行的宪法宣誓,领袖的铮铮誓言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的自觉尊崇,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郑重承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

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载明:“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在党中央领导下,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在本系统本地区得到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要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

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地位、权利、义务,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增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宪法意识,使其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各级国家工作人员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都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35、如何理解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这句话出自北宋王安石的《周公》,意思是说在天下制定好的法令制度,天下就会太平;在一国制定好的法令制度,一国就能安定。这句话充分说明,治理好一个国家,离不开良法善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第一道工序”,第一步迈稳了,后面的路才有可能走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立法为“开路先锋”,发挥好立法的引领、规范、推动、保障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遵循客观规律和立法活动规律,立法质量不断提高,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国的立法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有的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修改,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同位阶的法律制度之间衔接也不够紧密,匹配性和协调性有待提高;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提高立法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文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推进科学立法,核心是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建章立制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遵循和把握规律,就要自觉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活动规律,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能够反映和体现规律的要求,符合客观实际。“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尽可能考虑到各个地域、各个群体所处条件下的差异,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立法本身也是一项难度较大的技术性工作,有其自身的活动规律。搞立法就是搞科学,要遵循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和立法工作规律,建立科学合理的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规范,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推进民主立法,核心是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立法权源自人民,通过提高立法的民主性,让法律法规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这是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实现民主立法,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在立法工作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通过各种方式使立法更好地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体现人民的利益和需求,使法律法规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例如,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中,相关部门将践行开门立法、问法于民贯穿于编纂工作的全过程,5年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有42万多人参与,提出102万多条意见,这些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极大完善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提高立法质量,还要有相应体制机制保障。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很不均衡。从这一国情出发,我国宪法确立了既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国务院、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的适用规范和备案审查等作了全面规范。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推进,立法工作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体制机制来应对。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把党集中反映人民意愿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要进一步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愈发显得重要。我们既需要适时制定新的法律,也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只有不断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才能不断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更加坚实的制度基础。

36、为什么说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

一个10周岁的小学生能否独自去买文具、能否独自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个人到多大年龄才能结婚?一个人死亡后,别人在网络上发帖子侮辱、诽谤他,其亲属是否有权起诉发帖人?诸如此类问题的回答,都与民法典息息相关。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一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关系到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与交易,同各行各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不可分。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是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普通、最常见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一部以“民”命名、以民为本的法典,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其规定的各项民事基本制度都体现了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民事主体制度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监护等涉及自然人基础权利制度,并为公司、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确定了基本准入资格;民事权利制度规定了人格权、身份权等人身权,所有权、债权、股权等财产权,以及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继承权等;民事责任制度规定了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物权制度为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权,促进市场交易提供了制度安排;合同制度、担保制度为各类民事主体自由参与市场交易、实现经济利益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人格权制度明确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方式;婚姻家庭制度通过规定结婚条件、离婚事由、收养程序等为家庭生活明确了基本规范;继承制度为财富代际传承确立了基本规则;侵权责任制度则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害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保障。这些民事基本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就可以使各类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保障、民事活动得到尊重,可以充分激发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很多规定同有关国家机关直接相关,直接涉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与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比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法定权限、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各类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为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司法公正,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力。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身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要持之以恒抓好民法典实施,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让民法典真正融入百姓生活,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

37、如何理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18年5月,一段上海民警的执法视频引发网民热议。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要求某驾驶员出示相关证件,遭到当事人无理拒绝和言语挑衅。从反复口头告知,到最终采取强制措施,警察的整个执法过程于法有据、文明规范,不仅有效处置了违规行为,也得到了众多现场围观群众的点赞,被网民称为“教科书式执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整体,要准确把握、全面贯彻。文明执法、公正执法要强调,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也要强调,不能畸轻畸重。执法中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对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坚持和风细雨、为民服务,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但对违法问题、害群之马,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尚法、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当前,人民群众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来越高。能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法治形象。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把握好执法的功能和目标,不断完善执法制度体系,规范执法程序,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难愁盼的事零懈怠,确保执法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近年来,我国整治执法不规范、乱作为等问题,取得很大成效。但一些地方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仍时有发生,执法不作为问题也比较突出,特别是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统筹解决这些问题,2015年,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8个城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现在,这项工作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应急管理等6支综合执法队伍为主体的行政执法队伍。要紧紧抓住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这个“牛鼻子”,不断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把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作为有力抓手。长期以来,行政执法实践中不重视执法程序的现象比较普遍,许多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如土地征用、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往往是执法机关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因此,要把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作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点环节,让行政执法更加规范、透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重大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三项制度”实施以来,对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更加有力,行政违法行为大大减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明显提升。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薄弱环节,要规范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切实解决“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作出明确要求,要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完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把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重要保障。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依法准确界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着力解决权责不一、责任不明等问题。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活动中的利益驱动,坚决防止执法腐败现象。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最终还是要由人来执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关键是执法者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任何一个执法人员都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必然会面对很多社会关系、人情往来,这些因素对执法的干扰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遇到这种情况时执法者是否能始终坚守自己的法治信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天安乡派出所原所长吴春忠同志就是这样一位坚守原则、不徇私情的优秀执法者。他曾亲手将涉嫌违法犯罪的多年好友抓捕归案,并告诉他:“你是我最好的朋友,但人情大不过法律。公安机关如果不能秉公执法,还怎么取信于民?”他对前来为亲戚说情的领导干部说:“我要是放过他,就是说假话、办假案。你身为领导,怎么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当然,这样做有时是要付出代价的,可能会影响自己的一些切身利益,甚至受到种种威胁。但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该坚持的就要坚持,要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要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重要任务,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时刻牢记“权由民赋、权为民用”的执法理念,手持法度、心有戒尺,坚决杜绝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执法,让行政执法更规范、更透明,执法监督更及时、更精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8、如何理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成立。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至第六巡回法庭相继成立。最高人民法院6个巡回法庭布局的完成,实现了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化解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设立初衷,被人们亲切称为设在百姓身边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还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追根溯源,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准确把握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司法工作发展的关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公正等问题,织密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网,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我国法治事业更好发展,而不是为了迎合某些人的掌声和喝彩,更不能拿西方的理论、观点来套在自己身上。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始终坚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按照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提升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要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真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要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要推进司法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让运行更加顺畅高效。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担负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肃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努力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检验,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筑起一道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公平正义牢固防线。

39、如何理解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2021年1月7日,以弘扬民法典精神为主题的深圳民法公园正式开园,这是继2018年宪法公园建成后,深圳市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结出的又一喜人硕果。“加大全面普法力度,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是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要目标之一。以法治文化浸润城市风范、培育市民法治精神已成为这座以改革创新著称的城市新的时代标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民守法,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全民守法,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认为靠法律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靠上访、信访,要靠找门路、托关系,甚至要采取聚众闹事等极端行为,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要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提升全社会法治观念的重要抓手。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律意识,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我国从1985年起,通过每5年制定一个普法规划的形式,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教育。到2021年,共制定实施8个五年普法规划。通过开展普法活动,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加强和深入,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是中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大创举。现在,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深刻变化,获取信息的渠道十分广泛,普法工作也要紧跟时代步伐,创新方式方法,贴近人民需求。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普法宣传,才是有效管用的。要更加注重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精准分析了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基础上,推动普法工作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

创新普法机制是提升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关键。必须强化系统观念,构建大普法格局,把方方面面参与普法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要推动普法与立法、执法、司法有机融合,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充分开展实时普法,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过程变成全民普法的过程。要继续大力实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普法与管理、服务融合机制,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要抓好抓实公众终身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要坚持法治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在参与法治实践中体验法律、学习法律,逐步认同法治、信赖法治、践行法治。

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既要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价值引领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注重把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当前,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更需要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全体参与者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秉持法治方式、弘扬法治精神。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对做好今后五年普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必须认真组织实施,聚焦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目标要求,扎实有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真正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

40、为什么说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相隔万里的人不再“老死不相往来”。可以说世界因互联网而更精彩,生活因互联网而更丰富。同时,互联网领域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等问题日益凸显,侵害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组织“网络水军”等网络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互联网这块“新疆域”不是“法外之地”,同样要讲法治,同样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加大网络执法力度,网络空间法治化持续推进。但同网络空间快速发展新形势相比,互联网领域立法仍有待完善,依法治网水平仍有待提高,广大网民尊法、守法意识仍有待增强。

构建网络秩序、保障网民权益,必须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既要尊重网民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保障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网络是现实的延伸,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是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也是现实的。无论网上还是网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大家都应当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行生于已,名生于人。”互联网企业应当把社会效益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在自身发展的同时,饮水思源,回报社会,造福人民。办网站的不能一味追求点击率,开网店的不能卖假冒伪劣产品,做社交平台的不能成为谣言扩散器,做搜索的不能仅以给钱的多少作为排位的标准。只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是最有竞争力和生命力的企业。

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生态,必须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大家在互联网上获得信息、交流信息,对求知途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产生重要影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驾、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利用网络鼓吹推翻国家政权,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活动等,这样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决不能任其大行其道。利用网络进行欺诈活动,散布色情材料,进行人身攻击,兜售非法物品等,这样的言行也要坚决管控。没有哪个国家会允许这样的行为泛滥开来。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就是要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近年来,各级执法、司法机关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持续净化网络空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例如,公安部自2018年至2023年连续6年部署开展“净网行动”,依法治网成效明显,2022年共侦办案件8.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6万名,有力维护了网络空间安全和网上秩序稳定。

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技术创新,必须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数字经济意义重大,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拓展网络经济空间,支持基于互联网的各类创新,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较快、成就显著。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规范”二字。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要及时加以规范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害。必须始终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蓬勃兴起,互联网已经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经济社会发展。我们必须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科学认识网络治理规律,不断提高依法治网水平,加快建设网络法治社会,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

41、为什么要加强涉外法治工作?

2016年9月30日,电影《湄公河行动》上映,迅速燃爆银幕。影片讲述中国警方和老挝、缅甸、泰国三国警方联合行动,经过一番惊心动魄的生死较量,成功缉拿糯卡(糯康)等犯罪集团头目归案的情节,极大激发了我国观众的爱国热情。这部影片改编自真实的“中国船员湄公河遇害案”,案件处置最终使正义得到伸张、罪犯得到严惩,向世界宣示了中国政府保护公民、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的强大决心和能力。这次跨国联合执法行动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影响,成为执法安全国际合作的又一成功典范。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面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变化,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历史和现实证明,无论是扩大对外开放、深化国际合作,还是防范化解风险、应对打压遏制,都要求我们必须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

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不断发展壮大,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同国际社会的互联互动也已变得空前紧密,同时,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面临的现实风险和潜在威胁也在不断积聚、加剧。这些威胁挑战往往首先被包装成法律问题再拿到国际上炮制话题,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已成为我们在国际上维护自身利益的迫切需要。在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问题上,必须善于运用制度威力应对国际风险挑战的冲击,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作为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占领法治和道义制高点,充分展示我国政府和人民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决心和意志。

这是保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企业和公民越来越多地走出国门,企业在海外投资形成的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公民出境人数迅速增加,面临的安全风险不容低估。由于大国之间竞争、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持续加大,我国企业拓展海外利益遇到的阻力和挑战不断增大,跨国纠纷和法律问题更多更复杂。面对一些国家没有国际法依据对我国公民、企业实施的单边制裁和所谓的“长臂管辖”,要把法治应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规则说话,靠规则行事,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治等多种手段加以应对,切实保护我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这是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迫切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在促进对外开放、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大批骨干性、支撑性涉外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涉外执法司法水平不断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但也要看到,当前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局面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和规则正面临重大调整,“引进来、走出去”在深度、广度、节奏上都是过去所不可比拟的,应对外部经济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压力也是过去所不能比拟的。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对外开放,而是如何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发展的内外联动性。我国对外开放水平总体上还不够高,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还不够强,应对国际经贸摩擦、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的本领也有待增强,迫切需要运用法治方式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这是在世界上更好担负大国责任的迫切需要。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最大货物出口国、第二大货物进口国、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国、最大外汇储备国和最大旅游市场,是影响世界政治经济版图变化的一个主要因素。我国已进入国际重大政治、发展和经贸问题谈判的核心圈,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涉外法治工作水平与我国的国际地位还不相匹配。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既是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塑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深刻演变,我们必须把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和司法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完善,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保护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努力为世界发展贡献中国法治力量。

42、如何理解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战略”一词最早是军事方面的概念,指对战争全局的谋划和指导,后被广泛运用于其他领域,泛指对全局性、关键性重大问题的运筹和谋划。战略上判断得准确、谋划得科学,事业发展就有希望。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就是要从全局、长远、大势上谋划涉外法治工作,自觉将其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棋局,统筹协调作出战略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首先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但与涉外法律斗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仍有不少短板。比如,相关域外适用法律规定的系统性不够强,有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一些新兴领域、重要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点,等等。我们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我国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健全促进和保障境外投资的法律体系,坚定维护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安全和企业、公民海外合法权益。健全完善外商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安全审查制度和反垄断审查制度等,按照扩大开放的需要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既要维护国家安全,又要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建设对外开放新高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为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有效开展对外斗争提供了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这部法律是我国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对外法治斗争的重大成果,进一步充实了我们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法律“工具箱”。

要加快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我国各个执法和司法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从法治上有效统筹应对各种国际摩擦纠纷。执法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加强涉外领域执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公民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强化涉外审判和执行工作,积极发挥国际商事法庭作用。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的行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现有执法司法资源基础上,还应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国际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整合各种执法司法力量和补会资源,加强涉外法治交流合作,为涉外法律的执行和适用开拓更大的制度空间。

要加快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培养涉外法律人才队伍。注重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把涉外法治保障和服务工作做得更有成效。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其他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主动参与并努力引领国际规则制定,提高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这些年来,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有了长足发展,中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在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分支机构160多家,涉外律师有1.2万余人。但同快速增长的需求相比,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仍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国内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办理“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能够在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独立办理业务的律师,数量远远满足不了实践的需求。“十四五”时期,我们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适应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大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力度。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完善高等学校涉外法学专业学科设置,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有关部门要引导和加强涉外法治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成长壮大提供机会和舞台。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我国已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新一轮对外开放,我们要充分认识法治在对外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观大势、谋大局,在国际法治建设中把握先机、赢得主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推进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更好地运用法治服务国内国际两个发展大局,不断提升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43、如何理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各国共处一个世界,要解决面临的共同问题,必须一起携手应对全球挑战。全球气候变暖就是全人类要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2015年12月12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在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获得通过。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这既展现了我国负责任大国的使命担当,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必须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

当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近代以来最具革命性的变化,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正在改变全球政治经济版图,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大势难逆。同时,世界各国利益和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很多问题不再局限于一国内部,很多挑战也不再是一国之力所能应对。随着国际力量对比消长变化和全球性挑战日益增多,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符合各国普遍需求。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顾名思义,就是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全球抗击新冠疫情的实践再次表明,人类是休戚与共、风雨同舟的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参与。我们应该凝聚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不同地域人民的共识,共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业。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推动实现这一伟业的必要方式。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联合国承载着各国人民的期望,肩负着诸多重大使命。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解决全球性难题和挑战,需要联合国广大会员国携手努力。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加以维护。当今世界发生的各种对抗和不公,不是因为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过时了,而恰恰是由于这些宗旨和原则未能得到有效履行。“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各国关系和利益只能用制度和规则加以协调,不能谁的拳头大就听谁的。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加强立法领域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国际规则,推动全球治理的法治化。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需要国际合作立法,这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势力、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危机等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实践证明,不同国家可以相互合作,也必须相互合作。以规则为基础加强全球治理,是实现世界稳定发展的必要前提。规则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不能搞实用主义、双重标准,更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现在,世界上的事情越来越需要各国共同商量着办,建立国际机制、遵守国际规则、追求国际正义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共识。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加强执法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人员和物资流动频繁,而主权国家的执法司法力量只能适用于本国的领土范围之内,对于跨国性的法律事务以及国界之外的执法司法对象,只能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开展。我们要加强和积极参与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以合作共担推动共同发展。我们要深化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移管等司法协助领域国际合作,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对于同一性质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反恐、难民、疫情等问题,不能根据本国眼前利益对别国采取截然相反的态度。要坚持和维护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刑警组织章程,认真履行打击跨国犯罪公约和反腐败公约。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改变不公正不合理、不符合国际格局演变大势的国际规则和国际机制。我们应该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要推动各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推进全球治理规则民主化、法治化,努力使全球治理体制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

60多年前,我们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支持,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受到各方普遍欢迎和高度评价,被载入联合国一系列决议。我们要乘势而上、顺势而为,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作用,努力为完善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

六、辨法析理明真谛——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

44、如何理解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经过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普选产生的12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此后,每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都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在我国政治发展史乃至世界政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全新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后,国家政权应该怎样组织?国家应该怎样治理?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前途、人民命运的根本性问题。经过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中国共产党人找到了答案。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新中国的繁荣富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人民是党执政兴国的最大底气,是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所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宏大复杂的工程,没有党的领导是不可想象的,必须要由党来统领,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提供的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否则,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一个显著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党的二十大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作出的重大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大道如砥,行者无疆。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人民民主的正确选择。党的领导越坚强有力,人民当家作主越真实充分,依法治国越深入推进,我国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就越能充分彰显,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就越能兴旺发达。

45、如何理解政治和法治的关系?

在法学理论界,常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来划分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实际上,这个只是形式上的划分。从阶级属性上讲,西方国家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法系。对于资本主义法系,思格斯曾经指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这种法律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是“资产者给他准备的鞭子”。当代中国法系是与资本主义法系性质完全不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在法治上的集中体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

政治和法治从来都是须臾不可分离的,二者都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由其经济基础决定的。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司法,无论是法学理论还是法治实践,都有一个坚持什么样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的问题。西方国家总是标榜其法治是“政治中立”,司法是“法官不党”,这实际上不过是欺骗普通民众的说辞。政治和法治既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密不可分,又相互分离、各有不同、相对独立。

政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经济基础最直接地作用于政治,又通过政治作用于其他上层建筑,包括法律、法治。政治相对于法治,居于主导地位,政治的发展变化一定会促使法治发生调整和变化。没有政治的良好环境和条件,法治不仅不会得到保障和发展,反而有可能受到极大破坏。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与政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在我国,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法治是政治的反映和保障。法治是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一种政治措施,自始至终服务于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政治需要。一国执政党的政策总是其执政时期该国法律的核心内容,这些政策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后,就具有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实施法律就是贯彻执政党的意志。同时,法治对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法治是现代民主政治实现的重要途径,着力通过良法实现善治,从而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有力保护。法治的规范性、程序性、强制力等为国家政治运行提供了可靠保障。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党领导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通过实施法律治理国家,推动全体人民在法治轨道上有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为我国政治文明发展、政治环境稳定提供可靠法治保障,这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显著优势的直接体现。

深刻把握政治和法治的关系,还必须认识到,我们坚持的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资本主义的宪法及其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决定着国家机器的运转,不论是君主立宪制还是议会制、总统制,都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的本质。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现行宪法,是真正属于人民的宪法,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属性,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得到了最广大人民拥护和遵行,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我们坚持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而不是其他国家的宪法法律。简单地用“宪政”来指代,盲目地跟着西方所谓的“宪政”跑,无异于削足适履,自毁长城。

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深入推进,对我们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对我国宪法法律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法律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法律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建设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法治中国。

46、为什么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

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一些人总认为党的领导和法治是难以兼容甚至是相互排斥的,并就此提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如果回答党大,就会被质疑依法治国的真实性;如果回答法大,就会被质疑党领导一切的正确性。因此,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含糊其词、语焉不详,必须讲清楚、讲透彻,做到正本清源、明辨是非。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历史和实践证明,党和法的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当年,苏共垮台和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西方势力的鼓动下,从宪法中取消了关于苏共领导地位的规定,结果苏共领导成了“违宪”,最后只能解散,亡党亡国。这个教训极其深刻。在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和法不存在谁大谁小的问题,不能简单比较。少数人别有用心地炒作这一命题,其“醉翁之意不在酒”,实质是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这种观点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在我国,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高度统一的。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依法执政、依法办事,这个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之后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这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这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对于那些故意“挖坑”、“设陷阱”的形形色色论调,一定要有战略定力,旗帜鲜明地宣示政治立场、表明政治态度。要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

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就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掌好权、执好政,更好把14亿多人民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必须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规治党,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我们既要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更要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康庄大道。

47、如何理解“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回顾40多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大潮,有两条脉络清晰可见:一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逐步冲破计划经济体制束缚,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创造了40多年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二是坚持保障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不断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造了40多年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40多年来,改革和法治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滚滚向前。

改革和法治总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在人类发展史上,改革总是一马当先,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体制和制度;变法则紧随其后,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新的体制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基本上都是遵循从变旧法、改旧制到立新法、施新政的改革模式。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我国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也可以说是古今中外历史上覆盖人口最多、持续时间最长、取得成就最大的一次“变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新时期改革开放的大幕,也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及其后召开的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同时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2012年党的十八大及其后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成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

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如何进一步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呢?对此,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一重要论述提出了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两项重要原则:一是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二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遵循这两项原则,要做好以下3个方面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先后提出“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把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

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陈旧过时、保守僵化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拦路虎”、“绊马索”。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改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再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2013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改革既非“法外之地”,更非“法律禁地”,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搞所谓“良性违法”改革,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依据为由,否定改革或迟滞改革,要按照立法程序作出授权。党的十八大之后,立法授权日益成为一项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的立法方式。无论是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等,都是经党中央批准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时停止或调整某些法律条款的实施,允许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形成能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制度后再修改法律。这些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有效的。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奋蹄。在新时代的改革开放大潮中,我们要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关系,始终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着力实现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度融合,更好发挥改革和法治的双轮驱动作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势不可挡的磅礴力量。

48、为什么要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关怀和教育,我一定珍惜这次机会,好好工作、回报社会”。这句话是因交通肇事罪获刑、在2019年被特赦的于某春说的。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于某春曾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对外作战,符合特赦条件。这次特赦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是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生动体现。

古往今来,法治和德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我国历史上有十分丰富的礼法并重、德法合治思想。周公主张“明德慎罚”、“敬德”、“保民”。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提出“隆礼重法”。西汉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尽管古人对德与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这是中华民族长期以来探索形成的治理之道。通观我国古代历史,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国外也是这样,凡是治理比较有效的国家,都注重法治,同时注重用道德调节人们的行为。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道德引导民心、导民向善,法律规制社会、调整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法是他律,是外在的硬约束;德是自律,是内在的软约束。二者各有侧重、不可分离、不可偏废。法律与道德既是实现社会价值的两个层面,也是解决社会争议的两股交织力量。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坚持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与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在全社会形成明德守法的良好风尚。在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既要克服“法律万能”观念和防止道德泛化,也要消除“法律虚无“、“道德虚无”的观念,不能陷入教条主义的泥沼。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道德是良法善治的重要基础,对法律具有滋养、支撑作用,能够释放法律的温度和善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只有立法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执法和司法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成为良法善治。要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增强人们的价值判断力和道德责任感,营造全社会崇德向善的浓厚氛围,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治文明程度。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全面依法治国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49、如何推动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选取近年来涉及英烈保护、见义勇为、公序良俗、诚信友善、孝老爱亲等方面广受社会关注的生动案例释法说理。自2015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发布“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以典型案例引领、昭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民法治观念养成、道德素养提升。这些都是司法机关以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树立正确行为准则、弘扬良好社会风尚的创新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动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比如,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追不追”、“救不救”、“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难题,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做法。其中,针对近年来社会广泛关注的正当防卫问题,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对于弘扬社会正气、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举措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受到社会广泛好评。

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

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要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要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50、如何理解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

“八项规定”改变中国!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革命性重塑历程,这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普遍共识。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在全觉掀起了一场激浊扬清、脱胎换骨的伟大自我革命。而今,“八项规定”带来了时代风气的深刻变化,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社风民风持续向好,全社会奉法守规、尊崇法治的氛围日益浓厚。依规治党在深入党心的同时,也推动依法治国越来越深入民心。

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其核心要义是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坚持依规治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创造性提出来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党理念、治党思维、治党方式上的完善和深化。既有依法治国,又有依规治党,有些人不免产生疑问: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具有内在统一性。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这种统一的政治基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依规治党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是管党治党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二者都奉行规则之治,都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内容,都服从并服务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虽然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具有内在统一性,但相对而言,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治国必先治党。“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中国共产党是长期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坚持依规治党,切实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确立正确的方向和道路,才能发挥好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政治优势。只有坚持依规治党,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弘扬党章精神和宪法精神,才能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行科学有效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起到引领和保障作用。只有坚持依规治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才能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依法治国才会真正落实落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一方面坚持治党必依党规、党规必成体系、立规必重质量、执规必动真格,全方位、立体式发力,推动依规治党取得重要进展和显著成效;另一方面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推动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等一系列法规文件,推动解决了依法治国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为全面依法治国注入了强大动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以权力的监督制约为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权力制约的制度笼子越扎越细、越扎越密、越扎越牢。同时,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不让制度成为“稻草人”。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上介绍,2012年12月至2021年5月,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审查调查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392人、厅局级干部2.2万人、县处级干部17万余人、乡科级干部61.6万人;查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问题、“四风”问题等62.65万起。特别是严肃查处了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孙政才、令计划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充分表明在党规党纪面前没有“铁帽子王”,也不存在免罪的“丹书铁券”。党规党纪的严格执行,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例如,在2018年启动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从湖南彻查新晃一中“操场埋尸”案,到云南深挖孙小果案,再到黑龙江哈尔滨呼兰区委原书记、原区长等14 名涉黑“保护伞”被查处,扫黑除恶与“打伞破网”同步推进,一大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员领导干部被查处,广大群众拍手称快。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执行中既分工明确又彼此协调衔接,两者从根本上说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反映。依规治党使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矩更加严明,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制约更加规范有力,从而促进了党员干部对法律的重视和敬畏,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中作表率、当模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信心,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关系,厚植了党的执政基础。

依规治党、依法治国没有过去时,只有进行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有规可依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下一步的重点是执规必严,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绝大多数落马官员忏悔时都说自己不懂党纪国法。为什么党内这么多高级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在于理想信念动摇了,但对党纪国法没有敬畏之心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就告诉我们,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推动依规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并以此引领和带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向纵深推进。“八项规定”对中国的改变,还在继续。

七、奉法者强则国强——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51、为什么说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

2018年9月22日,首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举行,共有47万余人参加考试。自此,实施了16年之久的国家司法考试顺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之需,实现了更新迭代。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是党中央着眼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作出的重要决策,对于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法治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是国家治理队伍的重要力量,处于法治实践的最前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至关重要。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指明了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显著标志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突出特点是国家治理队伍普遍具有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的能力。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进程。“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就不可能提高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再完备的法律体系也难以变为法治实践,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将是一句空话。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需要。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做好立法工作,为国家立规矩、为社会定方圆,需要建设一支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能力的立法工作者队伍。正如马克思所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做好执法工作,履行好政府职能、管理好经济社会事务,需要建设一支忠于法律、捍卫法律,严格执法、敢于担当的执法工作者队伍。保证公正司法,为人们定分止争、化解矛盾,需要建设一支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准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的司法工作者队伍。搞好普法和法律服务,引导和帮助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需要建设一支弘扬法治精神、恪守职业道德、热心服务群众的法律服务者队伍。总之,只有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工作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准高、社会责任感强的法治工作队伍,才能把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是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组织和人才保障的需要。当前,法治工作队伍总体上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与依靠的有战斗力的队伍。同时还要清醒看到,法治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还存在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比如,有的理想信念不坚定,自觉不自觉地受到西方法学思想的影响,不假思索地信奉西方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有的把握国情不准、了解民意不深、大局观念不强,提出的意见、举措不能反映客观规律、体现人民意愿;有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搞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吃拿卡要、寻租牟利、贪赃枉法;有的司法不公,办案不廉,“吃了原告吃被告”,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有的违背职业操守,缺乏社会责任感,借帮助群众维权之名鼓动当事人闹事,唯恐天下不乱;等等。这些问题严重破坏法治的权威和尊严,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深入研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探索一套有别于党政领导人才、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的法治人才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52、如何理解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邹碧华同志是新时期公正为民的好法官、敢于担当的好干部。他崇法尚德,践行党的宗旨、捍卫公平正义,特别是在司法改革中,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生动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忠诚。”习近平总书记对邹碧华同志的评价,对千千万万法治专门工作者而言,具有特别的激励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革命化是法治专门队伍的根本性要求。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是由法治专门队伍的政治属性决定的。革命化的根本是政治坚定,核心内容是对党忠诚、为民服务,体现着法治专门队伍的属性和宗旨,决定着法治专门队伍的方向定位。是否忠诚于党和人民,是衡量革命化的主要标志。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要坚定对党绝对忠诚的信念,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原则,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始终保持斗争精神和自我革命勇气,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豁得出来、顶得上去,在体制机制改革面前勇于涉险滩、啃硬骨头。

正规化是法治专门队伍的基础性工程。法治专门队伍肩负的责任重,掌握的权力大,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运行体系、完善的监督机制、严格的追责程序。正规化的根本是统一规范,核心内容是管理科学、纪律严明,体现着法治专门队伍的组织和标准,决定着法治专门队伍的形象塑造。要加强统一管理,在职权法定基础上,完善组织体系建设,规范机构设置、职能编制、人员配置,健全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各方面工作实现标准化、制度化,体现统一性、正规性。要分类制定权力清单,明确各类组织、人员职责权限,严格行为规范,规范履职行为,统一标准和程序,促进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运行。要严明法治工作纪律,健全纪律条令和从严管理监督的制度体系,确保权力依规运行,严格执行法纪,做到令行禁止。要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执法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符合执法司法规律的惩戒制度。

专业化是法治专门队伍的关键性内容。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专业化的根本是有效履职,核心内容是提升能力、树立权威,体现着法治专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着法治专门队伍的地位权威。要强化人员构成的专业化,建立专业资格制度,加强专业人才引进,强化专业训练培养,打造专业化立法、执法、司法队伍。要推进业务工作的专业化,遵循法治规律,恪守法治原则,树立专业精神,不断提升工作方法手段的专业程度和技术含量,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和行动力、战斗力,以专业水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专业化还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不断提升法治素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崇尚法治权威,维护法治尊严,践行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法治理念。

职业化是法治专门队伍的标志性特征。中国是世界上较早产生法律职业的国家之一。魏晋时设“律博士”,其职责即是研修法律。法治专门队伍的高门槛、高负荷、高风险等特点,决定了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职业精神、职业身份和职业保障。职业化的根本是安心安业,核心内容是加强保障、提升尊荣,体现着法治专门队伍的角色和归属,决定着法治专门队伍的生机活力。要大力培养法治工作人员忠诚为民、担当奉献、公正廉洁的职业精神,塑造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要健全职业激励保障体系、分类管理制度、激励考核制度,畅通职业发展通道,让法治专门队伍发展有空间、成长有动力、工作有干劲,增强职业认同和职业预期。要为法治专门队伍履职提供必要条件、有力保障,完善职业待遇和优抚政策,健全履职保护救济机制,让法治专门工作者安身、安心、安业,保障法治专门队伍的稳定性。

法治专门队伍“四化”是一个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其中,革命化是灵魂,正规化是基础,专业化是关键,职业化是标志,四者既相互联系又内在统一,共同构成新时代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的科学指标。推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就要一体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实现法治专门队伍政治素质高、管理体系优、业务能力强、整体形象好的发展目标。

53、如何理解党委政法委领导的职能定位?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党委政法委“是什么、干什么、管什么”给出了最权威的答案。这是第一次以基础主干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履行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在党和国家工作中发挥着承重托底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政法系统是国家的免疫系统,是营血卫气、祛邪扶正、保证社会肌体健康的重要力量。

党领导政法工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与西方政治制度、法治模式的根本区别和重要优势。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政法工作领导体制先后经历了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1949年10月—1954年11月)、中央法律委员会(1956年7月一1958年6月)、中央政法小组(1958年6月—1980年1月,“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1980年1月至今,1988年5月—1990年3月曾短暂改设为中央政法领导小组)等沿革,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就新时代党委政法委的性质、地位、职能、作用作出重要论述,强调指出:“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党委政法委的职责任务,《条例》明确规定了10项主要职责,规定了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6项工作着力点。准确理解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就要正确把握以下4个方面的关系。

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一方面,要发挥好作为党委的参谋助手作用,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另一方面,要在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职、敢于担当,坚决服从和执行党委决定,协调推动政法各单位执行党委决定,切实做到对党委负责、受党委监督、向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上级党委政法委与下级党委政法委是指导关系。对上级党委政法委来讲,要着眼于增强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提高政治站位、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决策部署、提升素质能力,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下级党委政法委来讲,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自觉接受上级党委政法委指导,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法委决策部署,主动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负责任地提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

关于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条例》明确了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地位,规定了党委政法委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做到总揽不包揽、协调不替代。同时,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和日常性业务工作。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主动向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有关重要事项,确保党委政法委把好方向、谋好全局、协调高效推进政法工作。

党委政法委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都是党委领导下的职能部门,是协作配合关系。在干部管理监督方面,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是主管主责部门,党委政法委是协助部门。党委政法委要坚持“协助”定位,做到“协助到位”,积极配合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相关工作。特别要发挥熟悉了解政法干部和执法司法活动的优势,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

“欲致其高,必丰其基;欲茂其末,必深其根。”党委政法委领导和管理好政法工作,就要把《条例》明确的职责任务和制度机制落实到位,发挥好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等作用,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

54、如何理解管理好政法战线的大队伍是一门大学问?

2021年2月起,一场声势浩大、力度空前的教育整顿在全国政法队伍中展开,这是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新时代“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目的是要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政法铁军。教育整顿期间,全国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处分政法干警24万人;9.6万名干警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2.3万名干警主动投案;整改“六大顽瘴痼疾”问题案件79.6万件;选树一大批政法先进典型;研究制定正风肃纪、暖警爱警等24项制度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政法队伍处在对敌斗争最前沿、维护稳定第一线,是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重要力量。管理好政法战线300多万人的大队伍,是一门大学问。”

我们党历来重视加强政法队伍建设。1999年4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把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党和人民放心的、能够担当跨世纪重任的、高素质的队伍,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的队伍”。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政法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锐意改革创新,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2017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要“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总任务,牢牢把握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总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深入推进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2021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围绕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推动各级政法队伍政治生态进一步优化、纪律作风进一步好转、素质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总的看,经过多年努力,我们的政法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能打硬仗、不怕牺牲的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广大干警任务繁重、非常辛苦,经常出生入死、面临危险,不少同志献出了宝贵生命。同时,也要看到,有些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过去一些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钱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因此,对这样一支300多万人、手中掌握着很大权力、面临的考验诱惑尤其多的大队伍,加强队伍建设一刻也不能松懈。

管理好政法战线的大队伍,要把握这支队伍的特殊性。政法机关特殊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对政法队伍的特殊要求。“疾风知劲草,烈火见真金。”政法队伍是和平年代面对“疾风”、“烈火”最多的一支队伍。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政法队伍,首先是政治过硬。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政法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铸就“金刚不坏之身”,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管理好政法战线的大队伍,要把能力建设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政法队伍作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专门力量,必须具备相应的本领和能力。当前,同新时代新征程面临的形势任务相比,政法队伍能力水平还有不适应的情况,“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有才无德会败坏党和人民事业,但有德无才也同样会贻误党和人民事业。要亮剑,这不仅需要有亮剑的勇气,更需要有亮剑的本事和克敌制胜的能力。各级政法机关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提升政法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任务。

管理好政法战线的大队伍,要大力整治不正之风。政法队伍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多,直接面对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法治观念、职业操守、纪律作风如何,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感受,直接涉及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要大力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对特权思想、衙门作风等顽瘴痼疾,经常抓、反复抓,特别是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堵住围猎司法的“风口”,从源头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俗话说,一次守不住、次次都让步,小洞不补、大洞吃苦。要加强纪律教育,健全纪律执行机制,用纪律规范行为、用纪律约束干警、用纪律保护干部,引导广大干警把遵守纪律铭刻在灵魂中、熔铸在血液里,以铁的纪律带出一支铁的政法队伍。

管理好政法战线的大队伍,还要创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政法职业具有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的特点,政法队伍是和平年代奉献最多、牺牲最大的队伍。时时有流血、天天有牺牲,是政法队伍最真实的写照。对这支特殊的队伍,在从严管理的同时,要给予特殊的关爱,做到政治上激励、工作上鼓劲、待遇上保障、人文上关怀,千方百计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让干警安身、安心、安业。

击鼓催征,奋楫扬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良好局面,凝聚着全国政法战线和广大政法干警的智慧和汗水。面向未来,广大政法干警勇敢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以过硬素质和本领建功新时代、展现新作为、创造新成绩,就一定能更好推进新时代政法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不负党和人民的期待。

55、为什么说法律服务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

“要是没有律师的帮助,在那次与施工方的交涉中,我们可能就要吃哑巴亏,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了。”这句话道出了贵州省毕节市河镇乡村民对扶贫律师的感激之情。2017年至2020年,贵州省大力推进实施法律援助精准扶贫项目,选派20家律所驻点开展法治扶贫工作,广大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了法治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各领域法律服务工作者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法律服务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要贡献。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律服务队伍。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3.86万多家,执业律师65.16万多人。广大律师通过代理诉讼案件、办理非诉讼业务、开展法律援助、参加法治宣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呈现新局面,谱写了律师事业发展的时代新篇章。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在服务广大困难群众、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为法律援助工作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为民惠民便民提供了规范保障和行为准则。2022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近230万件。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具有法定证明力。广大公证员通过为人民群众提供公证活动,全面介入国家经济社会活动、民生领域和涉外民商事交往各个方面,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共有1.4万多名公证员,2022年办理公证事务1100多万件。

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可能出现或已经存在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由其居中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因便捷、高效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对公正及时解决矛盾、妥善化解纠纷、促进改革开放、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共有277家仲裁机构,2022年处理民商事案件47.5万多件,案件标的额9860多亿元。

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在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为法官审理案件、查明事实提供重要依据。司法鉴定人通过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提供高质量、可信赖的司法鉴定服务,有力保障了司法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共2837家,司法鉴定人3.6万多人。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优良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方法灵活、程序便捷、不伤感情、不收费用等特点,在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享有“东方之花”的美誉。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截至2022年年底,全国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69.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317.6万多人,2022年排查矛盾纠纷667万多次,调解矛盾纠纷892.3万多件。

基层法律服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制度。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弥补律师资源的不足,满足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沿海对外开放产生的大量法律服务需求,基层法律服务在东南沿海部分乡镇产生,并逐步发展到内地和城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近民便民利民的优势,在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服务队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法律服务队伍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必须把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律服务队伍,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56、为什么说办好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

2017年5月3日,暮春时节,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中国政法大学校园内满目青葱、一派生机。在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并与法大师生、首都法学专家、法治工作者代表、高校负责同志亲切座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十年之计,莫如树木;终身之计,莫如树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历来是党和国家教育的根本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始终强调受教育者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毛泽东同志在1957年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党的十八大把“立德树人”明确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党的十九大提出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育人的根本在于立德”。与其他教育一样,法学教育同样要坚持立德树人;与其他教育不同,法学教育还要突出德法兼修,培养造就一大批宪法法律的信仰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法治建设的实践者、法治进程的推动者、法治文明的传承者。

办好法学教育,必须把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放在首位。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可见,如果一个人没有良知,学再多的法律,也难以成为法治事业的建设者。蔡元培先生说过:“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缺少道德情操和良知的人,法律懂得越多,往往对法治事业的危害越大。

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是遵循法治人才成长规律的客观要求。法学教育是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方式。青年学生处于人生积累阶段,需要像海绵吸水一样汲取知识,但“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青年学生在进入法律职业之前就要养成正确价值观。首先要把人做好,然后才能成为合格的法治人才,这是法学教育必须一以贯之的理念。要努力打造卓越而有灵魂的法学教育,把学生的思想政治素养、法律人格和职业伦理精神培养作为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随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日益凸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分别被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列入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课。要加大学生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力度,面向全体法学专业学生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实现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穿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

法学教育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要做到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还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高校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德法兼修不能脱离实践,要结合社会实践,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公益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让学生在感悟法治进步中坚定理想信念,在了解群众疾苦中磨炼坚强意志,在奉献社会中增长智慧才干。

“育才造士,为国之本。”法治事业的持续发展需要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办好法学教育,事关全面依法治国的长远发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人才保障。

57、为什么说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

2017年9月,反映巡视反腐成果的电视专题片《巡视利剑》在央视综合频道播出,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巡视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把“利剑”,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巡视,党内一批腐败分子受到严厉惩治,有力彰显了我们党对领导干部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对法治建设来说,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为政之要,唯在得人;治国理政,关键在人。我们党一直强调,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我国实现现代化、法治化需要领导干部推动,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已经实现法治化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像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模式;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快速推动法治化。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14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法治化,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无论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都需要领导干部发挥积极作用,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领导干部成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对人民群众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古人说,“风成于上,俗化于下”。领导带头就是鲜明的旗帜,上级垂范就是无声的命令。《三国演义》里有一个“割发代首”的故事。曹操在行军中下令不准践踏麦地,违者斩首。但曹操的马因受到惊吓踏坏了麦田。他执意要依自己立下的法令接受惩罚,被众人劝阻后拔剑割下自己的一缕头发替罪,表明自己严守军纪的态度。消息传开后,曹军从此更加军纪严明,无人再敢轻易违犯法令。这个故事深刻说明一个道理,领导者带头力行,就会以上率下,为全社会树立良好示范。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进而会在自己的行为中效仿。只有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才能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治、建设法治、厉行法治的良好氛围。

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史记·秦本纪》记载,“法之不行,自于贵戚”,这是商鞅在秦国施行新法遭遇阳力时对秦孝公的建言。商鞅认为,新法不能推行,阻力首先来自贵戚。《史记·商君列传》也有类似的表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法之不行”的关键在于“贵”和“上”,只有自“上”、自“贵”行法,法律才能得以推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清醒看到,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正常秩序,冲击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不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要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要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连我们党的领导、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可能受到严重冲击和损害。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领导干部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必须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不断谱写新的篇章。

58、领导干部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016年4月11日上午,随着审判长敲响法槌,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像往常一样,开庭审理一起普通征地拆迁行政案件。然而这次庭审不同寻常的是,贵州省一位副省长代表省政府坐在了被告席上。这是2014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后,全国首例省部级领导干部出庭应诉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如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为常态,“告官不见官”的尴尬局面一去不复返。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各级政府通过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不断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强化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领导干部要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关键是要做到以下4点。

一是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要依法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精神。领导干部作出重大决策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到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则暗,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2019年4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实施前,一些地方盲目建设开发区,领导干部仓促决策、项目仓促上马,土地征收纠纷不断等现象时常见诸报端,决策不合法无规矩。该条例明确将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所有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并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决策程序法治化有利于解决一些“一把手”“拍脑袋决策,拍胸脯担保,拍屁股走人”的现实顽疾,为领导干部决策上了一道“安全锁”。

二是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的领导干部认为自己办的是公事,只要出发点是好的就没关系,不顾法定的依据、程序、规则,结果导致违法。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将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进行清理、调整,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依法配置权力和职能,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明晰权力边界,严格职责权限。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决不能越界逾轨。

三是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民之福祉,法之所系。领导干部要清醒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所处的岗位,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为党和人民做事用的,只能用来为民谋利。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增强执政为民理念,强化公仆意识,加快提升善于保护、有效保护、全面保护人民权益的能力。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切实保证人民群众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对人民的庄严承诺落到实处,用心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四是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对于领导干部而言,监督就是一盏探照灯,把自己置于监督之下,习惯在探照灯下工作,贪腐的病毒就无所遁形,“碰红线”的思想就难以萌芽,而不受监督的权力则是通向腐败的“捷径”。给自己划一个“特区”,拒绝监督、逃避监督,只会南辕北辙,再好的“金刚之身”也会变得锈迹斑斑,不堪一击。说到底,监督不是“找茬”,而是“消毒”。领导干部责任越重大、岗位越重要,越要加强监督。2021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提出“一把手”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领导干部是否具有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决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我们要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识别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领导干部。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不断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

59、如何理解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2020年11月,中央依法治国办组织开展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督察,由24个中央部门组成8个督察组对8个省(区、市)进行了实地督察,共发现各类问题200余项,有力推动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贯彻落实。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担负着组织、推动、实践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

党中央为何狠抓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政“一把手”为什么是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原因就在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一把手”是否能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是否能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是否能养成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改革、谋发展、促稳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不能当甩手掌柜。”要加强和改进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每年都确定重点任务,明确完成时间,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账。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上级党委要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对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接二连三发生重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必须严肃问责、依法追究。

为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开列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清单,第三条提出了履行职责的“五个坚持”,第四条规定了“四个亲自”,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压紧压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离不开完善的监督。开展法治督察是督促党政主要负责人压紧压实法治建设责任的有力抓手,也是促进地方不断提升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途径。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从3个方面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的要求。一是“要不要担责”,规定“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二是“谁来担责”,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三是“担什么责”,列明了具体职责,既是党委、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责,更是“关键少数”特别是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抓法治建设职责的具体内容。

2020年的法治督察,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把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行权、研究法治、推动法治的实际情况作为“度量衡”,深入查找困难问题和难点堵点。随着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断压紧压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法治理念在各级领导干部中越来越入脑入心。党政主要负责人注重提升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带头和促进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在不断形成,“头雁效应”不断发挥。但同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关键少数”对推进法治建设站位不高、重视不够,有的抓法治建设口号喊得响、推进落实虚,有的在行政诉讼中不积极出庭应诉,有的在作重要决策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等,这些都反映出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仍需进一步加强。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上或法治之外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求从约束机制上入手,强化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将法治贯穿领导干部研究思考、谋划设计、拍板决策、推动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2021年2月,为进一步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工作的意见》,推动领导干部述法工作落到实处,要求领导干部围绕“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情况”、“执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相关制度情况”等重点内容述法。同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就述法工作进行探索创新,推动在述职会议上现场述法,或者在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全体会议上专题述法等。通过述法的“硬约束”,进一步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既有利于提升“一把手”法治理念、增强法治建设职责意识,同时也有利于形成“压力传递”和“杠杆效应”,引导和激发各级领导干部提高法治素养。

新时代新征程上,党中央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目标任务,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抓法治建设的能力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既应当善于搞经济建设,又应当善于推动良法善治,切实履行好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为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提供坚实组织保障,创造良好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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